87岁老人送诊不及时病逝,养老机构和子女该各担多少责任?
春节时分,一位八旬老人经抢救无效后病逝,老人家属以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老人生前入住的养老中心告上法庭。养老中心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子女认为养老中心未尽通知义务,养老中心却另有说辞。
一位老人病逝,养老机构究竟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随着人口老龄化,这些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图片发自App 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最终将一审法院所确定的养老机构承担老人家属主张的合理损失的15%调整为5%。在庭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针对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5日,87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参加了养老院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第二天早上6时开始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6日上午11时,老人的子女陆续达到养老中心,在得知老人的情况后,直至晚上9时才将老人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双肺炎症、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现休克。2月7日转入ICU治疗,2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焦点
对老人的死亡,养老中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子女与养老中心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张某的子女认为,因为养老中心的重大过错,才导致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他们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和损失。
而养老中心认为,其对老人尽了照顾义务,老人身体出现不适后也及时通知了家属,尽到了通知义务,是否送医院是由对方现场决定的,也是对方自行送的医院,即使存在送医院不及时的问题,也是对方的问题。
此外,养老中心还提到,老人已87岁高龄,身体机能和免疫功能减退是自然规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老人家属与养老中心签订的入住协议属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遇有入住人病重或突发急症情况,养老中心应根据自身医疗条件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并及时通知入住人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但该养老中心在张某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后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对延误张某的治疗时间存在一定的责任。同时,根据病历记载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张某被送往医院时已病情危重,故延误治疗时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对于延误治疗时机的责任程度,结合张某作为年满86岁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该养老中心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即承担老人家属主张的合理损失的15%。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老人自发病至送医的时间段划分,养老中心应就2016年2月6日早晨至11时期间承担责任,老人子女应就该日11时至晚8时期间承担责任。养老中心仅系养老机构,而非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不能按医疗机构的标准来确定。老人子女当日11时陆续到达善果养老中心后,其对是否将老人送医具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
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于延误老人治疗时机的责任程度,结合老人作为年满86岁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养老中心对老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确定老人子女主张的合理损失的15%由养老中心承担,比例过高,二审法院调整为5%。此外,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二审法院予以重新确定。
庭审结束后,法院针对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图片发自App 主审法官宋光表示:养老照料中心是公益性质的单位,养老是当今社会的大问题,如果养老机构的赔偿责任比例确定过高,可能会使养老机构难以经营,这也是对养老事业的伤害。
近三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结了14件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因履行看管职责引发争议、因服务标准不明引发争议、因支付服务费用引发争议。这些案件的特点主要有:高龄老人受伤情况多发、养老机构状况参差不齐、案件主要争议集中在服务标准上、因果关系判断及责任比例认定难、调解难度较大。
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建议:
对养老机构的建议
增强硬件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安全告示和警示牌,减少安全隐患。
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加强护理人员管理、培训。
建立有效的巡视、护理记录模式。
增加与老人亲属的沟通,及时反馈老人情况。
规范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细则和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时做好详细沟通。
对老人的建议
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做好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内外部环境,并注意查看养老机构的相关资质,保证自己入住一个满意的养老居所。
签订合同时,要更加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硬件的规定,必要时应该要求子女或专业人士陪同签订合同。
不能讳疾忌医,在入住时要准确全面告知养老中心自身情况,不要有所隐瞒,以免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入住后,要对自身的行为能力有清醒的认知,凡事量力而为,有问题及时和养老中心沟通,不能逞强。
子女的建议
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有些老人发生意外的重要原因是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不够,严重的致使老人产生心理障碍或精神抑郁,甚至导致其他更严重后果。
在老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时,应该尊重老人的意见,积极帮助老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
与父母分开居住后,更应经常探望老人。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了养老机构,就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对相关部门的建议
民政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对于社会力量办养老院的基本资质应加强规范,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配置进行详细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服务标准认定机制。加强后期管理,建立养老机构暂停营业、限期整改以及退出机制,维护养老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因养老机构性质所致,老人发生意外事件受伤的风险始终围绕着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养老机构的声誉及持续性的营业能力。因此建立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使得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得到转移,不仅有利于保障老人的权益,更有利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老有所养”是中国老百姓千百年来追求的幸福生活,如何实现?如何化解养老服务这一整个行业的尴尬?小编寄希望于将来,更寄希望于现在。
制图:许丽莎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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