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层面看章莹颖失踪案

访美女学生章莹颖在美失踪事件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此时,嫌疑人已被美国侦查机关查获。此案中,有几个关于刑事诉讼的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据媒体报道,在侦查过程中,美国警方在锁定犯罪嫌疑人时一度陷入困境,由于根据现有视频无法辨认嫌疑人的长相,美国警方通过李昌钰博士向中国山东省公安厅林宇辉警官求助,林宇辉警官根据自己常年经验,从模糊的视频中整理恢复出了嫌疑人的长相。第二,据报道,嫌疑人在受审时始终作无罪答辩,否认其绑架章莹颖。另外,美国检方声称,若证据收集齐全,则会以谋杀罪来起诉嫌疑人。现就以上几个问题展开来分析:

【从刑事诉讼层面看章莹颖失踪案】第一,关于林警官所恢复的嫌疑人画像是否能作为现场录像带的辅助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从报道中可知,现场录像虽然清晰度很高,但经过放大,图像变得模糊,正常人无法通过该录像来辨认出嫌疑人。因此,录像带显然是无法直接证明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但是,林宇辉警官根据现场视频结合其多年经验,将嫌疑人的长相较完整地恢复出来。此时,在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林宇辉警官恢复出来的画像能否作为辅证来印证不清晰的现场录像呢?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第一步需要解决的是该画像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即该证据系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实,该画像的证明内容为录像带中的司机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其证明范围仅限于此。因此,该画像不能直接证明直接证明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此该画像属于间接证据。第二步,需要解决该画像的证据性质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该画像归为书证或证人证言,因为该画像不能脱离林警官的意见独立发挥作用,因此其具有鉴定意见的特性。鉴定意见系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该问题进行鉴定并给出的个人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鉴定意见而非鉴定结论,即该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必须要经过法庭的质证,并且,笔者认为该画像欲发挥其证明作用,必须经林警官出庭对该画像的恢复过程、恢复方法等向法庭作出解释,并由法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二,由于嫌疑人在受审时始终作无罪答辩,同时,受害者的尸体一直未能发现,此时,检方以谋杀罪对嫌疑人予以指控是否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呢?笔者认为,在未发现受害者尸体的情况下是难以认定嫌疑人构成谋杀罪的。原因在于,“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非常高的证明标准,其不同于盖然性规则,在没有发现尸体的情况下,究竟受害者系被囚禁、失踪均存在可能性,因此难以证明被害者死亡。
此时,在难以证明嫌疑人实施谋杀罪的前提下,是否存在检方提出“辩诉交易”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检方在绑架罪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充分地情况下,没有提出“辩诉交易”的必要,因为“辩诉交易”的核心内容在于,检方以降低指控来换取被告人认罪。故在证据来源合法且充分地前提下,对于认定被告实施犯罪,被告的认罪并不是必须的。
但是,从失踪的时间、以及美国FBI披露的一些信息来看,章莹颖目前生还的可能性并不大。当务之急在于及时寻找到章莹颖的踪迹,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看“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从法律上来亦是如此,在一些极端案例中,嫌疑人对被害者进行分尸,并通过绞肉机将尸体绞碎,甚至一些嫌疑人将尸体用水泥灌注,这些都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从目前来看,突破嫌疑人,拿下其口供已是非常困难。现在只能寄希望于美国警方尽快找到章莹颖的下落,希望所有不利的假设都只是假设,希望章莹颖能够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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