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警惕!医疗机构中这些行为被严查,与定级、评审、考评挂钩!( 二 )


(18)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9)医疗机构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0)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并征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 或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未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1人次;
(21)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人次;
(22)未按规定封存、启封病历资料1人次;
(23)未按规定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实物进行封存、启封、保管1人次;
1次记4分
(1)聘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登记机关备案 , 擅自组织义诊活动或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3)未经批准 ,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
(4)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违规采购买、验收、入库、储存、调配、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
(6)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申请、储存、使用血液;
(7)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
(8)医务人员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开单提成行为;
(9)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10)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 ,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1次记6分
(1)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警惕!医疗机构中这些行为被严查,与定级、评审、考评挂钩!】(2)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 , 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未经批准 , 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4)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未经批准 , 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6)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发生医院感染事件;
(7)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 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
(8)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存在套收、串换、重复、分解、自立项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11)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1人次;
(12)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1人次;
据统计 , 广东、湖北、海南、甘肃、贵州、山东、四川等地均已实行记分管理 , 但河南省本次出台的《办法》更加细化 , 明确了哪些行为不可为 , 以及处罚办法 。各医师切勿要注意 , 勿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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