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警惕!医疗机构中这些行为被严查,与定级、评审、考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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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 , 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
近日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指出 , 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 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 , 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列入医联体考核指标 , 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1次记1分
(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
(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
(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
(4)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或使用文书名称与该机构第一名称不相符;
(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
(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医嘱)、处方(医嘱)无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
(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
(8)未建立行风投诉举报制度 , 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 , 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方式;
(9)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人次 , 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次记2分
(1)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
(2)未经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增挂1个医院或“中心”名称;
(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1项诊疗活动;
(4)使用1名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5)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6)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类别、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7)使用1名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8)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 或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
(9)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造成严重后果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 , 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 , 造成严重后果1人次;
(10)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11)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2)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 , 情节严重或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1人次;
(13)所聘医师违反规定 ,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1人次;
(14)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
(15)未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1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17)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 , 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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