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轻微责任变主责,医院违规销毁封存药品赔偿50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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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因“双手、后背多处皮损2年余,双下肢水肿两周”到甲医院就诊并被收入住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硬化,脾大,脾功能亢进,腹水,肝性脑病 。建议行肝移植未同意 。住院期间给予美能、易善复等联合保肝,退黄,间断输注血浆,白蛋白,利尿及维持,电解质平衡治疗 。某日晚患者输液时自觉难受,昏迷 。家属随即要求医务人员停止输液,并与医务人员共同将残余药液封存,留待鉴定 。但双方当事人在封存上述药物时,未对药物的批次、生产日期进行登记 。此后,王某一直处于嗜睡状态,10余天后患者出现呕吐、呼吸渐慢,双瞳孔不等大,脑疝出现 。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脑出血、脑疝、低凝状态、酒精性肝硬化、活动性、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肺部感染(细菌+真菌) 。
经鉴定,甲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如下:(1)病历书写不规范;(2)医方在未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西普乐、特治星两种药物,医方存在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3)对患者使用西普乐,特治星存在用药不妥,有诱发或加重患者肝性脑病的因素 。
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于患者所患酒精性肝硬化、肝性脑病,目前医学界尚无特效疗法,死亡率高,其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 。医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10%,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封存药品的次日,曾找到患者所住科室医务人员,要求将所封药品送检,但被告知封存药物已被销毁 。甲医院则称在双方封存药品后1个月的时间里,患者家属未再与医院联系鉴定事宜,遂自行将封存药物丢弃 。原告称封存时见封存药品包装张贴的是西普乐和特治星的标签,但不清楚是否混入其他药物 。甲医院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说明书以及购买药物的发票、入库明细表、支出凭单,以证实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 。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无法证实封存药物与甲医院所证实的购入药物系同一批次 。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鉴定意见书确认了甲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病历书写不规范、对于药物的使用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以及用药不妥 。同时,确认甲医院对患者使用西普乐、特治星,有诱发或加重患者肝性脑病的因素,且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对此负轻微责任 。
不仅如此,本案实际上还存在着另外的问题 。因双方对疑似引发患者不良反应的药物进行封存后,甲医院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由其保管的封存药品销毁,导致已无法对封存药物进行检验,法院也无法判断事发时该院为患者使用的是否系病历记载的且合格的药品,患者输入上述药物后的确存在不良反应,并且在10余天后死亡 。现无法进行药品检测,就不能排除药品品质与产生不良反应之间的关系 。因此,甲医院应当就其销毁封存药品的行为对患者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甲医院就患者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程度酌定为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病历封存,但在因用药、输液引起的医疗纠纷中,及时进行实物、药品封存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法汇实务经验,分享一下药品封存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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