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CSCO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关的毒性管理指南》解读:8大毒性的处理方法( 二 )


2.1 皮肤毒性
与NCCN指南一致,CSCO指南将皮肤毒性反应的处理按照斑丘疹/皮疹、瘙痒、大疱性皮炎/Stevens-Johnson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3个分类分别形成诊疗流程图,但分级上稍有差异,NCCN指南中瘙痒分为G1~3,另外2类分G1~4,而CSCO指南中只有大疱性皮炎/SJS/TEN分G1~4,提示更应注意其严重性 。
皮肤活检不仅有助于明确诊断,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机制研究,NCCN指南中只强调对大疱性皮炎/SJS/TEN进行皮肤活检,对于斑丘疹,建议“如果有异常特征,考虑活检”,对于瘙痒,未建议皮肤活检 。CSCO指南中,针对3类皮肤毒性反应,均建议活检,并且根据级别不同,推荐等级不同,具体为:对于斑丘疹/皮疹,G2为Ⅲ级推荐,G3为Ⅱ级推荐;对于瘙痒,G3为Ⅲ级推荐;对于大疱性皮炎/SJS/TEN,G3~4为Ⅲ级推荐 。
CSCO指南更加强调血液检查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大疱性皮炎/SJS/TEN,任何级别都推荐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和C反应蛋白检查,而NCCN指南中并未提及 。
国内学者报道PD-1抑制剂SHR-1210单药导致的反应性皮肤毛细血管增生症(cutaneous capillary endothelial proliferation,CCEP)的情况,发生率为77.1%,形态学表现大致可分为“红痣型”、“珍珠型”、“桑椹型”、“斑片型”和“瘤样型”5种,以前两者最为多见[10] 。CSCO指南参考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的分级标准将CCEP分为G1~3,并根据不同分级分别给出管理建议 。所有报道的CCEP都是1~2,>80%为G1;73.1%出现在ICIs治疗的第1个周期内 。SHR-1210联合化疗或阿帕替尼能够降低CCEP发生率 。
2.2 内分泌毒性
与NCCN指南基本一致,但CSCO指南在分级方面更加详细,甲状腺功能减退和亢进根据症状的严重程度分为G1~4,高血糖根据空腹血糖数值分为G1~4 。
(1)甲状腺功能减退:继续ICIs治疗;促甲状腺激素(TSH)升高(>10 μIU/mL),补充甲状腺素;如确诊为中枢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参照垂体炎治疗 。
(2)甲状腺功能亢进:继续ICIs治疗;有症状,口服普萘洛尔等缓解症状;复查TSH仍然低于正常值,游离T4/总T3升高,建议行4 h或24 h摄碘率以明确是否有甲状腺功能亢进或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Graves病)等;如果TSH>10 μIU/mL,则开始补充甲状腺素 。
(3)垂体炎:暂停ICIs治疗,直至急性症状缓解;伴有临床症状,可予激素治疗 。
(4)原发性肾上腺功能减退:暂停ICIs治疗;在给予其他激素替代治疗之前,首先给予糖皮质激素以避免肾上腺危象 。
(5)高血糖:对于不同分级的高血糖/糖尿病以及酮症酸中毒(DKA)检查结果给出相应的处理措施,DKA检查阴性继续ICIs治疗,DKA检查阳性暂停ICIs治疗,并行DKA管理 。
2.3 肝脏毒性
主要表现为谷丙转氨酶(ALT)和(或)谷草转氨酶(AST)升高,伴或不伴有胆红素升高 。与NCCN指南一致,治疗以激素为主,效果不佳时可考虑加用麦考酚酯,仍不佳可选加用他克莫司,但不推荐使用英夫利西单抗,因其自身有潜在的肝脏毒性 。NCCN指南中将肝毒性分为单纯的转氨酶升高和伴有胆红素水平升高,将AST/ALT升高(>1级)合并胆红素水平升高(>1级)作为永久停用免疫治疗的指标,而单纯的胆红素水平升高并未给予用药指导 。CSCO指南根据CTCAE 4.03[3]中AST、ALT或总胆红素的分级对ICIs相关肝脏毒性进行分级,且对于NCCN指南中建议永久停用ICIs的G3毒性,CSCO指南中建议停用ICIs,泼尼松剂量减至≤10 mg/d,且肝脏毒性≤1级,可重新ICIs治疗(Ⅱ级推荐) 。CSCO指南认为,ICIs相关的肝脏损伤预后相对较好,较少发生肝衰竭和死亡,多数患者在1~3个月恢复至基线肝功能状态 。
2.4 胃肠毒性(腹泻/结肠炎)
胃肠毒性(腹泻/结肠炎)是ICIs治疗最常见的毒性之一,3~4级免疫相关胃肠道毒性是导致ICIs治疗中断的常见原因[13] 。与NCCN指南一致,根据腹泻程度将免疫相关肠炎分为G1~4;治疗上以激素为主,效果不佳时考虑同时加用英夫利西单抗,对于G3~4,如果英夫利西单抗耐药,考虑维多珠单抗 。不同的是,CSCO指南中建议停药的标准更严格,G1建议可继续ICIs治疗,G3暂停ICIs治疗,只有G4永久停用ICIs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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