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医疗纠纷:对阳性检查结果未重视而漏诊,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

【摘要】王某某因反复发作性头痛到县医院治疗,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102.26U/ml,高出正常值的上限两倍多,县医院对该项检测结果未予重视,后到外院被诊断为胃贲门低分化腺癌,因病情恶化死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医院对患者王某某检查指标出现异常时因其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酌定县医院对王某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为35%,赔偿442191.95元 。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
【县医院|医疗纠纷:对阳性检查结果未重视而漏诊,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关键词】肿瘤标志物,检查结果,医疗纠纷,漏诊,胃癌
县医院|医疗纠纷:对阳性检查结果未重视而漏诊,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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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2018年8月15日,王某某因反复发作性头痛到县医院治疗,县医院以王某某患神经血管性头痛收入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16日检验报告单显示: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102.26U/ml(正常值0-37),高出正常值的上限两倍多,县医院对该项检测结果未予重视,亦未将可能引起糖类抗原19-9测定值升高的原因告知王某某,更未告知要查明该指标的原因 。
2018年8月17日王某某病情好转,在县医院的同意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仍未告知要定期检查糖类抗原19-9 。直至2019年1月1日王某某因反复咳嗽、气喘1月余再次到县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糖类抗原19-9测定值为2697.81 U/ml,县医院才告诉王某某该检测结果,该检测意味着恶性肿瘤,王某某便立即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 。
县医院同意后,王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到解放军476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检查治疗后,建议转肿瘤科治疗 。王某某遂于2019年1月11日到福建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胃贲门低分化腺癌累及胃体、胃底伴左锁骨上窝淋巴结转移伴肝胃间隙、膈肌脚后方、腹腔及腹膜后、髂总多发淋巴结肿大,左肺小结节转移待排,纵隔及双肺门淋巴结转移等,即王某某被诊断为胃癌且已属晚期 。
后王某某多次在福建省肿瘤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省立医院等医院治疗 。王某某所患疾病治疗后不容乐观,给其本人及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虽然王某某积极治疗,依旧因病情恶化于2019年6月24日死亡 。
二.患方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县医院赔偿四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103813元 。
三.医方观点
诊疗过程中,主治医生多次对糖类抗原CA19-9升高问题向患者王某某进行提示,并要求做CT辅助检查,以便诊断,王某某拒绝配合检查,并要求出院,县医院已经医嘱要求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但王某某未遵医嘱进行复查,未能及时发现糖类抗原CA19-9升高的原因的主要过错在于患者自身 。本案中的损害结果既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原因为胃癌,是王某某自身疾病,并非县医院造成,死亡后果与县医院无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县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有违常识和法律规定 。
患者王某某头痛住院,前后只有3天,是以头痛为主诉入院,本次住院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头部疾病 。期间主治医生考虑患者王某某平素常反复头疼,常自服止痛药物改善头疼,入院前1年余因反复便血伴肛门疼痛,已就诊于县医院肛肠科,进行过肠镜检查,该次完善相关检查主要为了排除脑动脉瘤、血管炎等颅内病变,因考虑患者44岁,既往有肠道疾病,故予完善消化系+双肾+妇科彩超、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等项检查,县医院已在合理限度内尽量完善对患者各项机能的检查 。
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检验报告单出来后,只有糖类抗原CA19-9测定的数值轻度升高,因该肿瘤标志物临床中存在假阳性的可能,不能作为确诊癌症的指标 。主治医师已重视糖类抗原CA19-9升高的问题,要求患者进一步检查肺部CT平扫等项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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