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医疗纠纷:对阳性检查结果未重视而漏诊,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 二 )


医生告知检查肺部CT平扫、胃肠镜检查,患者王某某均表示不查,其认为自己以血管神经性头痛住院,该次入院前一年已经进行过肠镜检查,未见异常,认为县医院开出肺部CT检查就是过多的检查项目,不同意再做双肺CT平扫,并要求出院 。这一点说明患者不积极配合检查,导致无法确诊,该点在《出院记录》中已明确记录 。
主治医生在出院医嘱出院后3月复查糖类抗原15-3,实际即检测女性肿瘤标志物5项或3项,只要病人遵医嘱到县医院复查,必然能尽早对胃癌进行确诊,但王某某并未遵医嘱三个月内来县医院复查或其他医院检查 。导致胃癌未能更早确诊的主要过错方为王某某 。
2018年8月15日至8月17日的《出院记录》出院诊断第3点有明确载明糖类抗原19-9测定升高原因待查;辅助检查载糖类抗原19-9测定102.26U/ml、双肺CT平扫拒查,医嘱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因此不存在忽略糖类抗原CA19-9的升高异常之处;且糖类抗原19-9测定102.26U/ml轻度升高,不能确诊有癌症,须结合其他诊疗方法动态观察 。
四.鉴定意见
x县医院对王某某诊疗行为的过错与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建议参与度为30%-40% 。
五.庭审意见
县医院作为二级乙等医院,是区域性医疗预防技术中心,具备在患者王某某检查指标出现异常时引起足够重视的能力,并有告知、提醒患者的义务,但因其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 。县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王某某病情被延误,并最终病重不治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县医院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及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
县医院辩解已经多次就糖类抗原CA-199升高问题向患者王某某进行提示,因王某某拒绝进一步检查,且未遵医嘱要求三个月内复查肿瘤标志物,病情延误在患者自身 。本院认为,患者未遵医嘱及时复查属实,但县医院重视并提醒患者的证据不足,县医院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
但王某某罹患的是一种恶性肿瘤,死亡率极高,延误治疗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存活机率,并非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双方在王某某病情延误中的过错程度,结合县医院等级、医疗水平等因素,酌定县医院对王某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为35% 。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县医院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44219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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