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雨|急救车接诊猝死患者,事后家属录音索赔120余万( 二 )


遇猝死患者如何规避医疗风险?
院前急救风险高,规避医疗风险需加强管理,遇特殊情况还需随机应变:
1. 完善硬件设施
实施院前抢救的抢救型救护车应按照规定配备监护设备、抢救仪器及药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药品齐全、仪器无故障 。
2. 人员齐备
根据救护车类型配备医、护、司、担架员等人员,所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培训,具有一定急救经验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
3. 加强管理
对接听电话、派车、现场抢救、转运、交接、病历书写等工作进行规范,流程合理化,对遇到的特殊事件及时制定应急预案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找出对策,积极整改 。
4. 积极抢救,给家属一定缓冲期
面对患者发生猝死时间较短、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的情况,虽然患者已无生命迹象,积极抢救无意义,但还是应该按照院外心跳骤停的抢救流程实施抢救,给家属一定时间来接受这一事实 。抢救的同时转运至就近医院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案,虽然可能遭到同行的白眼 。
律师评说
本案虽然由于患方没有积极地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而导致举证不能,最终败诉 。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医疗机构和急救医生重视 。
首先,医疗机构派出的救护车人员不足(未配备护士),医生无独立执业的资格(处于实习期)导致了极大的医疗风险 。虽然院前急救系统救护人员严重缺乏是残酷的现实,但可能导致的赔偿风险不可小觑 。
其次,本案中救护人员的病历书写与实际有出入,导致本案中病历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医生被指篡改病历 。急救系统接听电话、派车时间、到场时间都需要记录在案,病历记录应力求真实,以免被其他证据证明病历不真实,而导致不利后果 。
最后,该案中患者家属分别打电话给出诊医生和救护车司机,诱使两人说明当时情况,并进行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通话录音中,医生承认没有实施抢救措施,司机承认车上没有护士,导致法院最终认定医方行为存在过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也就是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因此,医务人员在与家属当面或电话沟通时,一定要注意言辞,以免被录音、录像,留下不利证据 。
参考文献:
Outcome of 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s inBeijing, China .Resuscitation. 2014;85(11):1411-7.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 。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81428889&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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