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松原公租房买卖政策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户籍等相关信息,协助市属区属房源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

松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松原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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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
松原公租房申请条件
具有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住房 。一名申请人由家庭确定,其他家庭成员是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
(一)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且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或房屋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1.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2.已登记预购商品房的房屋;
3、通过继承方式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房屋;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
5.实际获得的其他房屋 。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但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除外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具有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一方具有松原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2.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松原市无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松原公租房买卖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开展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负责所属住房分配后的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 。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楼市适时调整 。
2.市财政局负责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
3.市民政局负责核实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复员军人、军人烈士等困难群体的收入情况 。
【松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松原公租房买卖政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调查方式,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户籍等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市、区住房分配的后续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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