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经营者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应当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负责召开债权人会议 , 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权利、机器设备、债权债务进行彻底清算 。那么,家庭农场的债务应该以什么顺序和方式偿还,债务偿还后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分配?这是家庭农场破产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
对策和建议
(1)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三权分置”交织政策下的农地权利关系 , 降低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交易成本 。
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 , 明晰的产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而我国土地产权结构模糊,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政策在起点、过渡方式、土地承包期、土地权利回应状态、配套利益协调机制五个方面模糊不清 。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和作用仍然不明确 。农村土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三权分置”两项政策的交织,使得未来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更加混乱,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集中土地的交易成本 。家庭农场的发展要有稳定清晰的产权和大规模集中的土地制度 。因此,未来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利的关系,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和权力,明确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租赁、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土地退出、土地抵押等农地权利处置行为和土地继承对农地权利初始分配格局的影响 。
同时,结合农地产权制度、内部个体权利的构成和归属,科学测算个体农地权利价值 , 消除个体权利之间的价值交叉,明确界定不同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金融机构等)享有的权利种类和价值 。)在家庭农场土地上,有利于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收入的分配 , 退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 避免利益纠纷和冲突 。
(2)创新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集中路径,降低土地集中难度,实现土地集中成片 。
一般家庭农场都是先收购众多农户流转的分散零碎的承包地,然后合并地块,整合权利 。家庭农场的多块地和“钉子户”并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 。一是地方政府出让地块,用行政强制力解决钉子户不愿意出让土地的问题 。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土地流转价格来减少或完全避免“钉子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享有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它可以自主转让,并在此过程中抵制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因此,第一种策略涉嫌行政违法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采取调整土地流转价格的策略来追求土地集中规模和经营利润的预期目标 。然而,土地转让价格的调整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家庭农场类型、总收入、生产成本、政府补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
应创新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的农地权利交易模式,突破农户参与农地权利市场化交易的空分散性与家庭农场所需土地的空一致性之间的瓶颈和障碍 。
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在农地权利市场化交易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先将土地集中起来再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或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 。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再与某个区域、特定地点的实体地块挂钩 。只有按土地股份的多少,才能每年获得有保障的收益和相应的分红 。然后,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份化后的土地分割成几块适度规模的地块 , 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 。
当然 , 家庭农场要追求完整地块的理想效果,但也不能完全排斥多块地并存 。杜等人认为,家庭农场应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单块土地的面积不应少于一定的亩数 。这里只强调土地的“单件” , 但家庭农场土地必须是一整块 。
同时,现实中家庭农场多块土地并存的现象相当普遍 。对于少数“钉子户”,家庭农户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与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私下达成合同,引导他们互换土地 , 使土地集中连片 。但在调解不可行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可以暂时停止追求土地的一体化集中连片经营,转而以“钉子户”地块为分界线划分农场生产经营区域,先维持小规模的集中成片经营状态 。
(3)构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家庭农场集中土地在经营期内的长期可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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