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土地流转的权利期限 , 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杜等人认为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年,而等人认为土地使用期限不应少于家庭农场的投资回收期 。借鉴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赋予家庭农场经营者“永久”的土地权利,当然是政策制定者和家庭农场经营者追求的目标 。
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交易收取的土地权利要稳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框架下 , 如果土地流转期短于回收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前期投入就无法收回 。这就需要通过土地出让价格的动态调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比如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长短,约定不同数额的基本租金和某一年后调整后的增长比例或增长额 。农场经营者和农民都应该签订合同 , 以法律形式保证流通的有效合理发展 。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既能鼓励农民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又能让农民不轻易中途违约,真正实现“利益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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