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填写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一、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 。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二、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
四、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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