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8( 五 )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 *** 品和 *** 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

需要使用 *** 品和 *** 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 *** 品和第一类 *** 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 品、第一类 *** 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 品和第一类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 *** 品和第一类 *** 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 *** 品和第一类 *** 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 *** 品和 *** 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 *** 品和第一类 *** 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 *** 品和 ***。

第三十九条 具有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 *** 品或者第一类 *** 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 *** 品或者第一类 *** 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 *** 品或者第一类 ***。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 *** 品和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

对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

*** 品和 *** 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 *** 品和 *** 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 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处方至少保存2年 。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 *** 品和第一类 *** 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 *** 品和 ***,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 *** 品和 *** 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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