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8( 六 )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 *** 品和第一类 *** ;携带 *** 品和第一类 *** 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 *** 品和 *** 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 *** 品和 *** 证明 。海关凭携带 *** 品和 *** 证明放行 。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 *** 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 *** 品和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章 储存

第四十六条***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 *** 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 *** 品和第一类 *** 的专库 。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

*** 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 *** 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

第四十七条*** 品和第一类 *** 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 *** 品和第一类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 *** 品储存单位以及 *** 品和第一类 *** 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 *** 品和第一类 *** 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 *** 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 ***,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 *** 品和 *** 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 *** 品和 *** 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 *** 品和第一类 *** 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 *** 品和第一类 *** 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 *** 品和第一类 *** 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 *** 、转借 。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 *** 品和第一类 *** 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 。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 。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

第五十四条 邮寄 *** 品和 ***,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 *** 品和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 *** 品和 ***,应当依法对收寄的 *** 品和 *** 予以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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