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推理和理论 *** 的学科,旨在探讨逻辑原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 。其主要内容包括推理规则、证明 *** 、谬误检验等方面 。在法律实践中,有效的法律推理和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深入研究法律逻辑学理论,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可以提高司法实践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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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子堂,男,1965年生,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代瑞婷,女,1998年生,河南濮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渊源的研究具有三个发展脉络 。第一脉络为“立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80年代) 。这一脉络法律渊源学说呈现“本质渊源说”“表现形式说”“效力渊源说”和“混合渊源说”的发展逻辑 。第二脉络为“司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90年代) 。法律渊源学说从“法官法源说”精细化为“权威理由说” 。第三脉络为“综合渊源说”(始于21世纪) 。学界从立法和司法双重角度分析法律渊源价值和具体规范的法律渊源属性 。回顾新中国法律渊源研究历程,可以发现,法律渊源研究始终围绕“法律渊源与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与法律 *** ”“法律渊源与法”核心争论点 。法律渊源研究受国家法治建设发展影响、得益于国外法源理论且与学者研究视域有关,研究视角从法律渊源地位转为法律渊源适用,法律渊源内部理论逻辑与实践品性也逐渐完善 。展望未来,法律渊源研究范式应超越制定法本位,研究场域囊括法治实践,研究目标致力于法律渊源体系,以构建实践性法律渊源理论 。
关键词: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学说;法律渊源性质;法律渊源适用;法治实践
引言
1956年,《国家与法的理论教学大纲》首次将法律渊源概念作为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1]后经近30年的沉寂,法律渊源研究开始呈现立法和司法不同研究立场,发展出多种法律渊源学说及法律渊源分类 。对某一具体规范的法律渊源属性、法律渊源类别、法律渊源适用位阶也具有多重评判标准 。总结与审视中国法律渊源研究进路,有助于把握各个法律渊源学说的形成逻辑,促进对法律渊源理论的认知,为法律渊源适用提供方向 。本文以法理学界对法律渊源的研究演进为核心,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法律渊源理论研究的成果直接关系到部门法律渊源的研究动态 。
一、 法律渊源研究发展历程
(一)法律渊源学说发展脉络
1.第一脉络“立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80年代
受苏联国家主义的影响,法律渊源研究一开始视国家为唯一权威 。法律渊源体系与国家立法体制相一致,主要围绕立法行为,并与法律形式相联系 。这种研究可概括为“立法渊源说” 。“立法渊源说”呈现“本质渊源说”“表现形式说”“效力渊源说”“混合渊源说”的发展逻辑 。
(1)本质渊源说
“本质渊源说”即法的本质渊源,强调法的内在的、终极的来源 。1981年,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全国第一本正式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法学基础理论》,依据“渊源”之来源、根源本义,将法律渊源视为法的本质渊源,强调法的内在的、终极的来源,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魏再龙认为本质渊源包括物质渊源和精神渊源 。社会生产方式是法的物质基础,法的物质渊源即引起生产方式变更的历史事件和条件 。法的精神渊源是法的认识来源,强调统治阶级具有法律意识 。[3]“本质渊源说”在我国学界未形成普遍共识,除下文所述的“混合渊源说”将法的本质渊源视为范畴之一外,学者一般不采用此种界定,而代之以法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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