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企被罚3.2亿 19家药企被处罚


2药企被罚3.2亿 19家药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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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药企被罚3.2亿!救命药短缺频发背后
5月28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广泛关注 。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两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合计被罚没超3.2亿元 。被垄断的两种原料药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对应的制剂产品都属于急救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早在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已对这两家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这一案件并非孤例 。近年来 , 原料药垄断案件屡屡发生,这一领域该如何治理?
垄断“天花板”何以形成?
原料药是通过化学合成、植物提取或者生物技术等方法所制备的药物活性成份 。原料药只有加工成药物制剂 , 才能成为可供临床应用的药品 。
前述案件中涉及的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这两种制剂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前者主要用于抢救急性低血压和周围血管扩张引起的休克,后者是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进行心肺复苏的主要抢救用药 。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两家企业被罚的前因后果 。2010年至2023年5月,中国境内具有这两款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 。武汉汇海通过包销,即独家经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两种原料药的销售,其与远大医药互为竞争关系 。
远大医药自2002年取得两种原料药批文以来 , 一直持续生产,技术较为成熟 , 质量长期获得市场认可,生产的这两种原料药均已通过欧盟认证 。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双方在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其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
前述口头协议维持了3年1个月 。在这期间 , 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该企业以外的渠道购买这两种原料药 。而在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下 , 制剂企业可以以更低价格、更多渠道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
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这两种原料药产量和销量的市场份额在大多数年份都为100% 。“这导致远大医药失去应有的竞争约束,通过‘原料药封锁’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破坏了相关制剂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5月2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撰文指出 。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制订并实施“正副肾素制剂与原料联动整合项目”,通过中断、拖延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等方式,迫使相关制剂企业分别与其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向其低价销售两种制剂 。根据协议,远大医药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并低价购买制剂企业生产的两种制剂 , 再销售 。相关制剂企业为获得原料药供应,不得不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这一案件中,其他原料药企业短期内难以转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一种原料药就意味着一个相关商品市?。?一种原料药往往只有1~3个生产者供应,这些生产者往往具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为数不多的原料药生产厂家 , 很容易达成共谋、形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追求垄断利润 。
这种不合理交易持续到药品销售“两票制”政策实施前后 。2016年12月,原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 。
“两票制”的实施,使得远大医药难以再向相关制剂企业低价购买制剂后销售,因此其改变策略,要求制剂企业自行销售两种制剂,之后通过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名义和方式向其返利,从而连续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 , 远大医药还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按照其规定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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