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股权及利益该如何分配?( 四 )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 。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常态 。但股东之间也完全可以自主约定 。不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比如40%的股权可以取得60%或者更高的表决权 。只要各股东协商一致就可以 。这是可能的 。股东也分财务性股东和经营性股东 。如果大股东不参与经营又相信二股东或三股东能把公司经营好 。那是可以这么约定的 。这也是很多互联网公司的创始人采取的保持公司控股权的方式——同股不同权 。
但这在现实中几乎不会发生 。因为出钱的大股东不可能会愿意把自己出钱投资的公司就这样交给别人去管理 。而且还是通过章程的规定 。这就相当于把出资后把公司送给别人 。所以现实中没有股东会这么做 。更何况 。还有其他的方式去对公司的章程进行安排 。比如可以和多个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等等 。
因此 。初创股东必须考虑表决权的行使 。特别是在没有绝对或相对控制股东的情况下 。必须要明确公司的控制权 。
2、股东的退出机制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 。股东是可能会因为各种情况希望退出公司的 。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等 。这些不同的退出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 。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股权转让 。
因为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是个波折的过程中 。也就是有上有下 。而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是可长可短的 。股东是可能要求退出的 。但到底要怎么退出 。很多时候是没有提前约定的 。这在真要退出时就容易引发矛盾 。特别是在公司亏损或发展特别好的时候 。这种纠纷很容易放大 。
当公司亏损时 。股东的心情是肯定难受的 。他很有冲动把公司的股权处理掉 。这时候肯定是谁的价格高 。就卖给谁的 。但现有股东不一定愿意 。虽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但那是同等条件 。如果对方出价高 。那回购的成本是不低的 。另一种情况 。公司发展比较好的时候 。那就更难处理了 。每个人都对公司的未来有所期待 。这股权的价值就更难定了 。所以公司章程最好能针对股权转让的相关重要事项进行约定 。包括转让的定价 。对内和对外转让的条件等等 。
就好像丙的股权 。其他股东无法肯定他的价值 。那就约定一个时间 。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 。现有股东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购权 。
3、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和决策流程
最后一个应该在章程约定的就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和流程 。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分别是哪些事项是重大的 。需要走哪些内部程序以及这些重大事项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等等 。还有一些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的事项 。个人认为也应该考虑进去 。那就是公司为股东进行担保或与股东开展关联交易 。当公司面临这些重大事项的时候 。往往都预示着公司利益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 。这时候是过了董事会就可以 。还是要过股东会 。过股东会是要表决权票过半数 。还是三分之二以上?这些都是要进行考虑的 。特别是要防止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章程设计之初 。就要把这些问题进行考虑 。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相对规范的治理和保护机制 。
股权分配的建议方案
说到这里 。个人认为已经把合伙人的选择和设立公司的雷区给你讲清楚了 。但公司的股权该给还是要给 。不然怎么吸引人才 。怎么验证股东对公司的价值 。但这股权一旦发出去又是很难收回来的 。对这种情况有没有一种合适的方式去平衡当中的利弊呢?当然有 。那就是股权的分批成熟和股权回购 。
股权分批成熟
公司的股权是最为宝贵的资源 。因此公司股东在决定引入外部股东的时候往往比较谨慎 。在希望引入人才的同时 。又担心引进股东创造的价值无法和让予的股权相适应 。这时候股权分批成熟就很好用 。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股权及利益该如何分配?

文章插图
回到题目中来 。甲乙最后决定引入丙作为股东 。但又对丙未来能否把他的背景兑现到为公司创造利益上 。这种利益是否和甲乙当初期待的一致?那这个股权又应该怎么分配?这里完全可以引入股权分批成熟的机制 。比如 。甲乙约定 。将要把公司21%的股权给丙 。但不是一次性出让 。而是分3年分批次授予丙 。甲乙丙三方约定 。丙若每年实现其承诺达到的目标 。则年底可取得7%的股权 。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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