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6分钟晕倒后死亡”算工伤是堂法治课


“上班6分钟晕倒后死亡”算工伤是堂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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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件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警示教育意义——双方都应该绷紧规范劳动关系这根弦 , 在劳动者正式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 , 办理社会保险 , 完善相关流程 , 这样 , 既能减少劳动纠纷 , 给劳动者提供权益“护身符” , 也能助力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 , 降低劳动管理成本 , 营造和谐有序的劳动氛围 。
入职6分钟 , 员工摔倒致颅脑损伤 , 能否认定为工伤?日前 , 李阳的妻子张红拿到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此时距离工伤发生已近两年 。这期间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 最终认定了李阳与大连某保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月4日 , 张红告诉采访人员 , 保洁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将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 她将继续打官司 , 为李阳追回赔偿 。(5月5日《工人日报》)
员工刚刚到保洁公司上班6分钟即突然晕倒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且保洁公司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也未给员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算不算工伤 , 一度存有一定的争议 , 保洁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量 , 当然持否定态度 。由于员工入职时间极短 ,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要件的支撑 , 不少人对于涉事员工李阳的工伤定性也抱有一定的疑惑 , 心里没底 。最终 ,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经过多轮程序 , 确认李阳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人社部门也针对李阳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 , 依法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 , 界定了相关问题的法律性质 ,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 为公众解疑释惑 , 给公众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 而劳动关系分为要件齐全的标准劳动关系和缺乏劳动合同等要件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 , 保洁公司虽未与李阳签订劳动合同 , 也未给李阳办理社会保险 , 但李阳已到保洁公司报到 , 并从公司领取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 , 在事发当天到与保洁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的小区开始从事保洁工作 。李阳一方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 , 事发当日 , 李阳在身穿工作服手持水管工作的过程中晕倒 , 李阳的妻子张红还向保洁公司现场经理要回了李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复印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李阳的报到记录、工作服、清洁工具、工资卡以及在小区的工作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他与保洁公司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之一的 , 视同工伤 。在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 , 认定工伤主要考量劳动者的相关情形在不在工作时间内、在不在工作岗位上或是否与工作场景、工作因素有关等问题 , 至于劳动者入职的时间长短 , 并不是必要考量因素 , 如果劳动者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景、工作状态合理延续或扩展等要件 , 即便其只入职了1分钟 , 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李阳虽然刚入职6分钟 , 但他已在工作岗位上开始工作 , 且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倒 , 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阳的发病死亡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 相关部门的定性是正确的 。
如果企业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 , 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但该案中 , 保洁公司未给李阳办理工伤保险 , 就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阳的亲属支付费用 。下一步 , 李阳的妻子等亲属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保洁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等法律责任 。
这一案件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警示教育意义——双方都应该绷紧规范劳动关系这根弦 , 在劳动者正式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 , 办理社会保险 , 完善相关流程 , 这样 , 既能减少劳动纠纷 , 给劳动者提供权益“护身符” , 也能助力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 , 降低劳动管理成本 , 营造和谐有序的劳动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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