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出现严重争议怎么办?法官支招儿

【公积金出现严重争议怎么办?法官支招儿】

公积金出现严重争议怎么办?法官支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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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安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在因为“入职时间、基本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且已进入相关调查环节,此时劳动者提出“单位少缴了我的公积金”,会被支持吗?已正常离职的员工因同样理由投诉原单位,会被支持吗?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却从来没缴纳过公积金,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北京二中院为助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发挥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对2019年至今审结的涉公积金行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提示 。
??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二中院共审结公积金类二审行政案件158件,各年度案件数分别为9件、20件、51件、78件,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 。
??二中院调研发现,涉及公积金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因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诉讼 。在这些案件里,职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的公积金违法行为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对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二是因不服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引发的诉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后,用人单位或职工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缴费基数、费率、期间以及数额计算等存在错误,并提起诉讼 。
??三是因用人单位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作处罚决定引发的诉讼 。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在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服,并提起诉讼 。
??二中院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的公积金违法现象往往集中成片,涉及多名职工 。在个别行业,公积金缴纳不合规甚至具有普遍性 。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一名职工维权成功的案例,往往会在用人单位或行业范围内引发集体投诉和诉讼 。
??在二中院审理的全部158件案件中,有134件案件系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在其他劳动争议中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公积金,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法官表示,这样的比例,显示出职工对自己公积金账户情况缺乏关注或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 。另有2件案件,职工虽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缴费数额有误,但未及时起诉以至起诉超期 。同时,部分职工因不注重保存自己的工资收入凭证,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致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
??在遇到此类新问题的时候,现行规范性文件经常无法提供相应的审判依据 。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政策性指导意见也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操作细则;在出租车、外卖等工资核算较为特殊的职业,依据现有规范无法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对职工离职后,就公积金缴存与单位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亦无明确规定 。在程序层面,部分执法程序规则还存在缺失 。
??当前,北京市公积金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仅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它虽然基本涵盖了大多数执法流程,但对用人单位及职工举证不足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义务、执法程序中止情况下的告知义务等并无明确规定 。
??二中院法官对劳动者提出建议,每一位务工者都要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维权渠道,提高维权意识 。在发现自己的公积金缴存异常时,应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离职或退休后才主张权利易导致因时间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查清事实难度增大,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缴存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是公积金维权的重要证据,职工应注意日常留存并在发生争议时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提供 。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职工应存留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等材料 。在工资收入方面,职工应注意保存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工资为现金发放的,则应注重留存签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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