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税收政策 建筑业有哪些税收政策,税收政策

一、2020年建筑行业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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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建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工程的税收政策 建筑业有哪些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如果个人挂靠在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公司只收取你一定的挂靠费,税费由你自己缴纳 。由于你是个人,不建账,所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总造价征收 。个人所得税=工程总造价*1%=税金 。无论是建筑业还是其他行业,增值税网上申报的流程都是这样的:(1)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浏览器登录国税局的办税服务网站 。(2)在办税服务网阳光频道栏目中选择网上税务局,进入“网上税务局”后,选择左侧导航栏中的“网上纳税申报”按钮,即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 。(3)首次登录该页面时,系统会提示您下载“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 。这个控件用来方便以后服务器端程序的升级调整,保证纳税人可以自动更新 。这也是纳税人在后续系统运行中保证零维护的必要手段 。房地产、建筑行业可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等方式降低税负,以个体户形式入驻园区,如部分市政工程设计咨询、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 。享受税收核定征收政策的个体户可申请核定征收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行业征收 。最高综合税负不超过2.86% 。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20%的红利税 。此外,建筑工程和建筑公司也可将人工和材料采购分开,在园区内设立业务部门和材料采购销售中心,也可享受核定征收 。各行业综合税率 。增值税率:1%2 。附加税税率:0.06%3 。个人所得税税率:租赁、商务服务业:2.86%商贸:1.86%建筑业:2.06% (4)纳税人下载安装后,按照上述步骤重新进入系统登录页面时,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 。(5)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密码、校验码等信息 。首次登录时,用户名/密码有默认值(88888),该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 。本月注册用户的纳税人,下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6)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正确,按下登录按钮,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进入系统主界面,即可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 。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国家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对于建筑企业,国家在营改增后给予了以下税收支持政策:一是旧建筑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考虑到老建筑工程已经开工,部分费用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于老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清洁工人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企业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建筑劳务,不采购材料或者只采购工程所需辅助材料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甲方提供的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工程中甲供材料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了施工企业很大的选择余地 。四是甲方供应的材料金额不计入建筑企业应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前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为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货款后的余额 。6.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不适用分两年从不动产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7.不同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还可以选择对不同的建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定制的贴心政策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业企业采购的各类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 。除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外,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9.施工企业混合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全额扣除 。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税目,也包括简单税目 。单纯税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混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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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交哪些税?税率多少?
建筑业具体需要缴纳以下税费:A、增值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d、印花税;e.企业所得税;财产税;g.个人所得税;h、土地使用税等 。适用税率: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增值税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市)、5%(郊区)和1%(农村) 。c、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增值税计算缴纳 。教育费适用率为3%;地方
教育附加2% 。d、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e、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f、房产税: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1.2% 。其中: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财税[2005]181号)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c、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12%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g、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 。h、土地使用税等各地有各自的规定(请询当地地税局) 。
五、建筑业都交什么税答:基本税种: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4、印花税: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6、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7、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
六、请问建筑施工公司的税收政策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钢结构建筑工程营业税政策前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2002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即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该文件明确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对钢结构建筑行业来说,主要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的问题 。文件指出:纳税人(本文指一般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简称两条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据文件精神,只要是满足文件规定两条件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都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按文件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并分开缴纳流转税,否则,只能计征增值税 。举例:A企业厂房由B建筑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2008年12月中标厂房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钢结构材料2000万元,建筑劳务1000万元 。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B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若A企业厂房由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施工(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000×6%=180万元 。二、2009年1月1日后政策规定为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上述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新的两个《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但又进行了特殊规定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新修订的《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无论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都应分别征税,不需要再“列举”自产货物的范围了,[2002]117号第三条已成为多余的了 。因此,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自产货物(第三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取消,但具体操作还需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程序办理 。因此,在现行政策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进行钢结构房施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施工,对自产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增值税,对建筑劳务收入和其他外购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未注明货物的销售额和劳务金额的应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劳务金额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进行钢工程施工,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C公司进行施工,外购材料50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500×3%=45(万元),C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500×6%=90(万元) 。可见,新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对纳税人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更全面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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