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项税额转出 哪些进项税要转出,企业哪些专票要做进项税转出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企业已经扣除,则需要转出 。具体情况包括:1 。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1)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3)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该不动产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造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耗用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3.特殊政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1)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购买的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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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转出有哪些
我国对增值税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的转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二)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失去抵扣来源,不得不转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商业企业收到供应商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照“免、抵、退”的方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税额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2)由于管理不善,货物被盗、霉变、变质的;(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采取“积极列举”的方法,税法中没有列举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亏损是否属于“非正常亏损”,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需分析、研究和判断 。(一)如果受损存货还有一定的加工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损坏的存货,即使作为废品,除了货物损失外,也有一定的加工价值 。那么,此时该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1.某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为1.7万元 。因为仓库失火,电线全烧了,企业把残余金属当废品处理,得了5850元 。财政部门认为,按规定处理残留金属应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是转出 。废旧电线增值税计算过程:废金属处理不含税收入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万-5000)10万=16150元 。即处理废金属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在税法上没有依据 。而且,购买存货的成本与处置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将二者的差额作为销毁存货的实际成本是不合适的 。烧毁的电线已经失去了应有的用途,无法正常进入下一个流通环节,显然属于《增值税条例》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要全部转出,按规定处理残留金属应计提销项税:5850(1 17%)17%=850元 。(二)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是否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例2 。例1,假设企业的这批电线已投保财产险,保险赔偿金为58500元 。此时对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视为销售的实现,按照赔偿金额计提销项税:58500(1.17%)17%=8500元 。(2)电线被烧,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为事实,应全额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不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保险赔偿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付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更有利于企业 。但是,当存货已经因自然灾害而毁损时,不仅税法要求进项税应当转出,而且由于存货毁损,销售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企业取得的保险赔偿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我认为第二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三)进项税是否应该转移
无证经营相关商品,或将禁止异地流通的商品运输到外地,可能被政府有关部门没收或强制低价收购 。这种没收或购入的货物是否应该作为“非正常损失”从进项税额中转出?3.企业经营的商品A禁止异地流通 。该企业运输一批价值10万元的A货到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以5万元低价强行收购 。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将低价购入的商品A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 。同时考虑到商品销售未实现,故不计提销项税 。
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 。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 。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 。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例4.某纳税人生产免税产品C和应税产品D,当月发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其中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用于D产品的进项税额250万元 。当月C产品销售额1500万元,D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 。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0/(1500+2500)=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万元 。后者的计算结果小于前者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5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250)×1500/(1500+2500)+150=187.5万元 。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6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60-250)×1500/(1500+2500)+160=193.75万元 。后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前者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国税函[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曾规定,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如果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而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实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应该说,按照165号文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时也会出现计算不实的情况,对此尽管165号文未明确是否应按288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也仍应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2.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下,在转出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时,如运费、废旧物资、农产品的进项税,由于账面所提供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支付额,因此在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将该支付额还原为含税的支付额再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3.并非纳税人兼营的所有免税项目都要转出进项税额 。一个例外情况是电力部门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财税[1998]47号文规定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免征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02]421号文明确对该费用应分担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对421号文的这条规定,实务中历来很有争议,因为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很少涉及到增值税 。国税函[2005]778号文终于明确,对该免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 。某税法教材在讲解进项税额转出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例5:某公司购进一批衣料,委托服装厂加工成服装用于对外赠送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都已作抵扣处理 。该厂在收到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时,应将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计入服装成本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 。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装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三、哪几种情况下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篇)哪几种情况下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篇)会计人,如果你在工作日接到税局的电话说让你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你可千万别着急!那么出现哪些情况会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请一起跟着小K往下看吧!1.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应该把已经抵扣的进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面转出来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者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的情况,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都应该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同第2点4.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是这种情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适用下面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案例】KP集团生产包装食品,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某批在产品的60%因违法被依法没收了,这批产品耗用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经在当月抵扣认证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6%+10000×11%)×60%=10260元 。【进项税额转出拓展】问: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但是转错了,是否可以再转回?答:可以,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已经经过认证的,而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并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 。会计人,如果你在工作日接到税局的电话说让你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你可千万别着急!那么出现哪些情况会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请一起跟着小K往下看吧!1.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应该把已经抵扣的进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面转出来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者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的情况,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都应该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同第2点4.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是这种情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适用下面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案例】KP集团生产包装食品,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某批在产品的60%因违法被依法没收了,这批产品耗用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经在当月抵扣认证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6%+10000×11%)×60%=10260元 。【进项税额转出拓展】问: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但是转错了,是否可以再转回?答:可以,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已经经过认证的,而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并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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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哪几种情况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1、第一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第二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第三种情况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第四种情况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五、请问 在什么情形下 进项税额要转出?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例如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2)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大类上说主要这三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还有些经济行为是视同销售,例如,捐赠,要做销项税,所以不用进项税转出 。还有些则不可以计入增值税,例如,购买小轿车(非生产经营使用),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也不用专门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 。
六、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应转出?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 。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和小K一起往下看吧!一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三种情况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种情况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 。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和小K一起往下看吧!一种情况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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