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领事馆 领事馆如何保密,领事馆是

去美国当访问学者如何申请签证?
美国访问学者需要提交J-1签证 。J-1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 。与其他非移民签证不同,持J-1签证进入美国的三类人员在访问结束后必须返回原申请国服务两年:交换学者或学生参与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由美国政府或其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资助;访问学者或学生的专业被美国政府信息管理局列为该国必需的专业人才;在医学院学习或培训的访问学者或学生 。其次,准备材料,递交签证申请,去大使馆面试 。其实美国交流访问学者签证能不能通过,主要看面试能不能答对问题 。签证官主要考察三点 。第一,交流访问美国的目的是否真实?因为很多人都是像美国交换访问学者一样签长期签证,真正的目的是去美国工作 。而不是真的去互访 。第二,是否有移民倾向 。第三,面试的时候检查申请人的英语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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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如何获取密件 视频
11月28日,维基解密选择性公布了250个使领馆的251287份机密文件 。这些文件是世界各地的美国大使馆发给华盛顿的电报,包括实时的外交磋商文件、对话,以及对各国领导人和政府部门的无情描述 。这些电报还包含国外情报、政治分析和对国内政局的观察 。一位名叫布拉德利布拉德利曼宁的22岁前美国情报分析员被指控对此事件负责 。据称,曼宁从美国数据库下载机密文件,伪装成音乐文件上传到维基解密网站 。现在这个年轻人已经被监视,将面临军事法庭的诉讼 。
外国人在中国如何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首先申请办理所在国无犯罪记录公证,证明其在该国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同时附上中文译文;2.持上述公证书到所属国家外交部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进行认证;3.去国内他居住地的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4.持此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在华期间无犯罪记录公证 。5.可以持经认证的外国公证文书和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办理相关事宜 。扩展资料:外国人申请在华无犯罪记录要求:根据《司法部公正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申请在华期间无刑事处罚证明的外国公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华居住时间和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就读于何种学校,向其在华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曾在中国有关单位或者学校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申请在中国居留而无受刑事处罚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曾在中国工作、学习的单位或者学校进行调查 。单位或学校将向申请人提供其在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将办理其在中国居留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 。因此,公证处应负责受理、调查并出具意见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如何办理在华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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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求助!急!
给你一份正式的合同文本,仔细看看研究一下可能对你有帮助?好的中介机构,其中资质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监督号:等 。应该都是完整的!现在社会上骗钱的中介太多了 。小心被忽悠 。不要轻易给它钱!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涉及的选择和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准 。三 。本合同正文中的选定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删减或增加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4.留学中介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申请人出示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及留学中介营业执照 。5.本合同由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委托人(自费留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受托人(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电话:监督电话: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自费提供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委托人申请前往(国)(外文以机构外文名称为准) 。第二条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国内留学咨询、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留学中介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包括、等 。付款方式是 。二 。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提供信息1 。信息、宣传材料、广告等 。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留学证明是真实的 。2.受托人应当介绍委托人将要去的国家 。
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 。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 。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 。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
公证的海外公证原则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 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离婚案件中,从国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对其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 。而从域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 。于是,对域外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 。《证据规定》可以说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 。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关于公证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 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民事方面,主要包括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各种民事合同和非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委托、赠与、证明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和其他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声明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等),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国家通过公证手段,依法规范、确认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过程都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 。公证机关的职务活动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有机部分,公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可靠的依据,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直接确认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公证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而属于中介机构,其对于公证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文书的内容负有审查的义务,只对于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予以公证 。一般而言,这些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对作伪证予以制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如不真实,由其本人承担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最主要的任务在于证明 。学术界通常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其中证据上的效力是最重要的 。经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均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文书需要遵循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要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才予以公证 。这对于保证公证文书的信用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所以第1款规定对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首先要求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予以证明 。(二)关于认证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第1款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此认证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认证含义不同,后者的认证是指诉讼当中,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对和辩驳后,对证据材料作出的可信与否的认定 。而这里所说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即证明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 。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认证的作用在于向文书使用国证实文书的真实性 。因为在一国境内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可能为数甚众,他们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果不经过认证,对于外国而言极难辩其真伪,而经由外交或领事机关进行认证,则其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所以认证制度在国际文书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对在国外调取的证据在所在国进行了公证,法官由于对各国的公证制度不可能全都了解,往往难以确认该公证的可信度 。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由其对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进行确认,可以大大增加国外形成证据的证明力 。从国际上讲,公民、法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须经公证证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承认,这是国际惯例 。但是,目前我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随着侨居国外的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华侨、侨眷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公民、法人与各国经济、文化交往的扩大,对于在与我国尚来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如何认证的问题,第11条未予规定,是个缺憾 。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三)例外情况应当说第1款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该须经公证、认证的规定过于严格,因为它没有区分需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一律要求公证、认证 。事实上,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例外的:1.在国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中对于公证管辖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行使职权,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由特定非公证机关、组织、公民代行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所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属于特殊管辖 。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国中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即属于特殊管辖的一种 。驻外国使、领馆管辖的公民公证事务主要有:(1) 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予、分割、转让等;(2)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3)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 。这些证据在国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仅限于针对中国公民的请求,且仅限于使领馆有权进行公证的业务范围 。2.在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公民的一些民事事项,如婚姻状况、遗嘱、继承权、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签名、印鉴、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是否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并没有明确规定 。诉讼过程中,如果通过公证、认证的程序确有困难,法官可以考虑适用此种方法 。3.一些国家,对公文书不是采用公证的形式,而是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国使、领馆再予以认证 。关于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的问题,目前主要的规定是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外领八函(1997)5号《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最后一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也是一种例外的规定 。如果我国与该所在国就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订有双边协议,其中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手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等等,应当按照条约的约定执行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大量的文书需到域外使用,如果要求这些文书均需进行认证,不仅增加了外交领事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对于文书使用者而言也是非常繁琐和不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简化有关程序,一些国家专门缔结了互免认证的协议 。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一般也对协定所涉及的文书作了免除认证的规定 。关于免除认证的范围,我国司法协助条约采取了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所采用的,将免除认证的文书限制为由一定的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如我国与意大利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在适用条约时,由缔约各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件和译文,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另一种是在我国与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不作此种指明,仅将免除认证限制为条约所适用的范围之内,如我国与比利时关于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本协定所指的任何文书不需办理认证手续 。”不论采取何种规定,都应该认为可以免除认证的文书仅是在司法协助过程中,由缔约各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而不是任何其他机构或私人制作的,或非用于司法协助的文书 。《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是对在域外形成的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文字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在域外形成的书证或说明资料,往往使用的是所在国的语言文字 。一个法官,不可能通晓各国语言,既使通晓一、两个国家的语言,根据本条的规定,也应要求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本 。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而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的官方文字:中文(少数民族聚居区除外),这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当事人提交的在域外形成的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目的是为了让法官知晓其中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要求当事人提交此类证据的同时,必须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的获取,首先必须要先将外文翻译为中文,此项工作可以由专门的翻译公司进行,也可由具有外语专长的人员进行,最重要的环节是要证明中文与原文内容相一致 。因此,参照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关于驻外使、领馆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中的规定,“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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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B1/B2签证的问题美国B签证为赴美临时签证,即短期签证,可分为B1商务签证和B2旅游签证,美国B1签证和B2签证属于美国非移民签证范畴 。赴美签证B1/B2统称为短期签证 。B-1签证:B-1签证签发给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 。商务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或与客户洽谈业务 。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 。B1申请人应出示其拟在美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联的联的文件,包括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表明访美目的和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文件,如结婚证书,在职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工资单,等等 。B-2签证:B-2签证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参加会议 。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 。申请人需要出示美国的亲属或好好朋友的邀请信,或证明参加了旅游团或会议的信件,证明申请人经济能力或在美国亲友的经济能力的文件,或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文件,如结婚证书,在职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工资单等等 。一、美国B1 商务签证1、美国B1签证申请的条件商务(BUSINESS)是指与商业与专业有关的活动,如贸易谈判、商务咨询、国际会议等等 。一般说来,申请B1签证者应符合如下条件:在居住国有居所;有限期的来美;来美的目的在于从事与商务有关的活动 。在申请美国B1签证时申请人应能证明几点内容: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有关开支,因而不会在来美之后非法工作;如果在美国的亲戚朋友资助,应证明资助者与申请人的亲密关系;访问的具体日程与活动项目;在访问之后确实会回国,访问的日期应与访问的目的相符合;避免申请在美居留较长日期;表明在本国有较强的关系,如永久性工作、生意、家庭等;如果申请人是一家之主,应证明申请人在访美期间如何赡养家庭 。B1签证的申请人是否申请过移民或是否曾被拒签过均在美国领事馆官员是否签发B1签证的考虑之内 。根据有关规定,领事馆官员应审查申请人的全部资料 。由于B1拒签的主要原因是移民倾向,法律允许领事馆官员根据面谈作出有关决定 。所以在申请美国B1签证时既要充分准备有关文件与资料,也要做好准备应付面谈 。2、美国B1签证者来美从事的活动B1签证者可以在美从事的活动:不涉及雇佣工作的经贸活动;商洽合同;业务咨询;诉讼;参加科学、教育、商业等范围的研讨会、学术会等;学术、商业研究 。B1签证者还可来美参加一些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如:作为董事会成员参加美国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这一点为跨国公司的经理人员提供了来美的机会 。一些美国公民的私人助手或佣人 。L-1或E-1、E-2签证人的私人助手或佣人 。前来美国投资的拟来美后申请E-2签证者 。3、申请美国B1签证的手续在向领事馆申请比签证时应准备的申请材料:DS-160表;邀请信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来美从事正常商务活动的文件;有效护照;照片;申请费 。4、入境的手续在以B1签证来美时应准备的文件:证明申请人来美从事正常商务活动的文件;申请人在原住地的工作、生活等证明文件;访问的日程;申请B1签证的全部资料的复印件;回程机票;足够的资金,但携带过多的资金会导致移民局怀疑B1签证者没有回国的意图 。二、美国B2签证1、B2签证允许的活动美国B2签证是为探亲旅游签证,如果来美从事下列活动,即可申请B2签证:旅游;访友;治病;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参加没有报酬的业余音乐、体育等活动;美国军人的家属;陪伴D或B1签证者;来美与美国公民结婚,但婚后即离开美国;来美与其他非移民签证者结婚,婚后即转换身份;符合H-1条件但不方便或无法申请者,可以B2身份来美;陪伴D、H或L身份的非配偶伴侣(同性恋伴侣);来美学习英语,每周上课时间不超过十八个小时;H-1身份持有者的父母也可申请B2签证来美,其B2身份有效期最初为一年,但可延长至H-1的有效期 。B2身份不可以在美国读书,但可参加为期一到数月的不授学位的短训班 。B2可到美国学习英文,但每个星期上课不得超过十八个小时,课程也为短期 。凡欲参加此类学习班者可申请B2签证 。签证上会注明“STRDY INCIDENTAL TO VISIT;I-20 NOT REQUIRED” 。2、美国B2签证申请材料在向领事馆申请B2签证时应准备的资料:DS-160表;有效护照;照片;申请费 。与申请 B1签证所需资料相差无几,不同的是要准备有充足费用的文件 。假如签证申请得到批准,在来美时应携带如下文件:邀请信;旅馆订房证明;机票;足够的资金 。假如因种种原因被拒绝入境,B2签证(包括B1签证)持有者可选择如下两种办法:A、撤回入境申请,自费回国;这样做可避免因进入拒绝入境司法程序而带来的麻烦 。根据有关规定,凡被拒绝入境者,一年之内不得申请入境 。B、要求听证;美国B2签证持有人也可要求就应否入境举行听证 。在此种情况下,移民官会允许B2签证持有人临时入境(PAROLE)然后再在当地移民局听证 。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不会扣押B2 签证持有人,除非怀疑该人持有假冒文件 。B1和B2签证申请延期B1签证或B2签证持有人在入境之后可视需要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应准备如下文件:I-539表;I-94表的复印件;申请费76美元;附上一封信说明要求延期的原因 。
【青岛领事馆 领事馆如何保密,领事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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