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下落不明时,承办人应当如何来判断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大部分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制,很少有独资的 。由于不是个人独资,所以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也可以说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债务都应该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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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公告送达中的“下落不明”该如何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当将原因和过程记入案卷 。”公告送达制度在衔接程序法与实体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存在主观随意性大、缺乏严谨的操作规范等问题 。公告送达时,严重损害被送达人诉讼权利的 。据笔者统计,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被公告而缺席判决上诉的案件逐年增多,2010年为6件,2011年以来为9件 。因此,完善“失踪”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下落不明”的仅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条涉及:“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任何消息的情况 。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粗糙,实际可操作性较差,在公告送达时,法官不知道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失踪” 。在送达实践中,法官有时仅仅依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受送达人,或者在退回一两封信件时就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然后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实践证明,由于下落不明,被送达人诉讼权利被剥夺,被送达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概率几乎为零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收件人“下落不明”:一是“下落不明”的申请人 。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想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错误的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而发现其丢失,然后以公告方式送达,造成缺席判决 。为了保护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应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原告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应当提供被告明确无误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因此,当事人应当对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 。“失踪”的适用条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失踪人的详细立法,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宣告失踪制度 。即下落不明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已失去消息一定时间(宜参照宣告失踪三个月),由当事人向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公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已经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无法收集或者调取有关诉讼文书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没有经营业务、负责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移送的证明 。三、“缺失”的复习科目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送达人是否“失踪” 。建议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下落不明的适用条件 。除上述内容外,证明材料还应包括相关单位的公章、标的
不是下落不明,是失踪了 。失踪满2年的,可以认定为失踪,失踪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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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无下落企业如何处理 如何认定公司下落不明,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认定下落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失踪,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而无任何消息的情形 。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表面内容,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 。有经常居住地的,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是连续的 。持续时间跨度为起诉状送达时至判决作出时(或判决生效前) 。实质内容的第二个方面,是指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范围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人或者组织无法取得联系,关键联系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者近亲属)不知道其下落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尽一致 。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灵活把握 。失踪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 。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当事人实际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行踪的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举证主体 。因为一方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实际上失去了答辩权 。
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二)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三)村(居)委会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 。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扩展资料:民事诉讼被告找不到处理方法: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 。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们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灵活把握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那么,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究竟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笔者认为,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安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笔者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 。笔者曾接触到一个案例,生活多年的外地媳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丈夫在离婚前,曾不远万里去女方原籍开证明,前后花费了三千余元,苦不堪言 。其实,天下公安是一家,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三)村(居)委会 无庸置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 。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往往以自己无此类业务为由,予以推诿 。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而法院收到的所谓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往往也只是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 。(四)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 古人讲,“父母在,不远行”,“儿行千里母担忧”,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有着非常注重家庭观念的优良传统 。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 。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五)法院专递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所以,在我们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时,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清楚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将回执做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也未偿不可 。二、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他人无法代收或转交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笔者认为,证明一方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应属于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我们绝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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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人员怎么认定法律分析:下落不明的认定一般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表象内容,及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持续的时间跨度为在对其送达起诉书时到判决作出后(或者判决生效前) 。第二方面实质性内容,是指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范围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人或组织联系不上其人并且关键联系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亲属)不知其下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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