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 西安市地税哪些税费减免,西安小规模税收政策

一、征收户商品房交纳契税的优惠政策
契税:第一套90平米以下普通房1%,90-140平米1.5%,二套房和140平米以上的房子3% 。1.什么是契税?答:契税是指国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和确定的价款的一定比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2.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承接我国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证明的当天 。4.房屋契税有哪些种类?我省契税具体纳税期限是多少?答:房屋契税是指因承受房屋所有权而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因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根据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5.契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答:根据《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国税发〔1998〕23号),陕西省契税税率为3% 。适用税率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所属期间适用的税率确定 。(一)1997年9月30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契税税率为6% 。(二)199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契税税率为3% 。自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自用的,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3% 。(三)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3%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唯一住房是指省内唯一住房 。不及物动词商品房(新房)的契税流程是如何规定的?答: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以贷款、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出售给购房人的行为 。具体为:纳税人在契税征收窗口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征收窗口接受、审核和打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领取完税证明;第二联、第四联自行保存,交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七 。商品房契税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案:1 。《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第1-7页及合同签订日期;2、房屋调查报告或房屋分户调查平面图;3.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或购房收据;4.购房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证书等 。5.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初审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应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八、购买装修房屋,按什么价格征收契税?答:根据国[2007]606号文件,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由谁承担装修房屋的契税
九 。购买的车位要交契税吗?答: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对承担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包括车位、车库、自行车库、阁楼、库房,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车库、储物间(地下室)、复式等附属设施单独计价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与房屋统一定价的,将附属设施的交易价格纳入房屋计税依据,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在确定房屋契税税率时不加附属设施面积 。十、分期买房如何缴纳契税?答: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征收契税 。XI 。二手房契税流程是怎样的?答:具体为纳税人提交房管部门受理单等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接受、审核和打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领取完税证明,持第四联到房管部门“发证窗口”领取房产证 。十二、二手房契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答案:1 。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由房屋委员会发出)2 。房地产买卖合同;3.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或正式收据;4.购房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社会组织证书等 。5.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初审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应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十三 。买卖房产有哪些契税优惠?答: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暂按1%征收 。首套购房证明由房屋所在县(区)住建部门出具 。(财税[2008]137号)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 。90-144平方米减半征收契税,契税税率为1.5% 。十四 。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如何认定?答:2010年10月1日以后,按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政策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到契税征收部门申请查询,填写《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唯一住房查询申请表》,由
税收机关审核后,连带所附资料一并交给房管部门查询,由房管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主要提交以下资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离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离婚至今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留审原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留审原件) 。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证明出具日期应为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二手房购审日期之后 。3、唯一住房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唯一住房 。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留审原件) 。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以及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 。4、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征收机关受理后统一交市房产局产权产籍中心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以及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3%征收契税 。无住房的本市辖区户籍居民家庭同时购买两套普通住房,由纳税人申报确定其中一套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无住房的本市辖区户籍居民家庭先后购买两套普通住房,其所购首套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申报缴纳契税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缴纳契税?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照章缴纳契税 。申报契税时还要带上《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获取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纳税人被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面积信息 。同时还要带上《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审核“购房证”,获取纳税人实际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等信息 。经济适用房成交价格=批准购买面积×合同单价 (实测面积-批准购买面积) ×合同单价×115% 。十六、以拆迁安置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征收?答:第一种情况是实物拆迁安置比照房屋交换处理,即按照被拆迁人新安置房屋价值与原房屋价值差额核定计税依据,税率为3% 。第二种情况是以拆迁安置补偿款购置房屋,计税依据同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或同二手房买卖契税征收 。适用税率的确定同商品房买卖相关规定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于2005年3月21日以前的,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免征契税;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于2005年3月22日以后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照章征收契税 。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七、房屋赠与是否要缴纳契税?答: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包括房产遗赠和奖励 。房屋所有权赠与契税适用税率为3% 。纳税人在房屋赠与申报纳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赠与合同(协议、奖励文件);(2)房屋赠与公证书;(3)赠与双方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审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4)原房屋所有权证;(5)房地产估价报告;(6)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八、房屋产权继承是否要缴纳契税?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十九、房屋交换是否要缴纳契税?答: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产权的行为 。契税税率为3%,如果是房屋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不缴纳契税;非等价交换,由付出经济利益一方按照房屋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十、以法院判决方式承受房产契税征收是怎样规定的?答:以法院判决方式承受房产指承受人依据法院判决、仲裁等法律文书承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有关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般按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确定的成交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司法文书中没有明确成交价格的,参照商品房、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 。适用税率的确定:司法文件中确认转移方式为房屋买卖的,参照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确定;确认以抵债、交换、赠与等非买卖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按照3%确定 。二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减免范围有哪些?答:(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十二、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答:财税[2011]8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按照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办理夫妻间更名办理减免税申请,需要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则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转移合同、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凭证 。二十三、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十四、如何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答: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10日内,向征收或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备案 。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地税局申报;计税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向市地税局申报;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向房地产所在地郊区、县地税局或开发区(分局)申报 。其中,城六区范围内(不含各开发区)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统一向市地税局大企业局提出减免备案申请 。具体如下:1、纳税人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计税金额(房产或者土地价值)计税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办理契税减免备案 。联系电话 87636383 地址:含光门里大街路西2、计税金额(房产或土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办理契税减免备案;联系电话 87663554 小寨西路83号西安市地税局财行税处(东方大酒店东侧)3、房产、土地位于城六区且计税金额(房产或土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法政推广室受理审核备案 。联系电话 87230301 地址:菊花园22号市地税大企业局4、非城六区房产、土地且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各开发区)地税局税政科受理审核备案 。二十五、全市契税缴纳地点有哪些?答:2013年4月1日起,全市契税征管职能由地税部门负责,目前房产、土地位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城六区范围内的,契税由西安市大企业局征收 。城六区房产契税4个征收点都设在市房管局四个房地产交易大厅内,具体地址是:1、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116号) 876112672、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 873153903、西安市城南房产交易市场(含光路255号怡和大厦一层) 853304364、西安市凤城六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城北房产交易大厅二楼)892415275、土地契税征收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凤城八路95号)86785173另外,房产、土地在各开发区,契税由各开发区地税局征收1、高新分局 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A座八楼819室 电话:029-891944232、经开分局 西安市文景路中段9号 电话:029-82689733、曲江分局 西安市雁南五路1号(文化大厦二楼)电话:029-854110944、浐灞分局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一层电话:029-835925055、沣渭分局 西安市天台路B26号 电话:029-891001926、国际港务区分局 西安市港务大道6号 电话:029-833323407、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1楼 电话:029-81576170、85176171、85176172二十六、如果买房后,缴纳了契税,后来退房的,可以退契税吗?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是否退税要看是否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一般性退税主要以下几种类型:(一)期房退税期房退税是指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已办理契约注销手续(未办理权属登记),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所缴纳契税 。纳税人需提交资料:1、退税申请(需开发公司盖章)(留审原件);2、契税完税证二、四联(留审原件);3、市房管局加盖“商品房合同登记注销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留审原件);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留审原件);5、退房人与开发公司退房的书面协议(留审原件)6、开发公司退房款的转账凭证及纳税人收到的退房款收据(留审复印件);7、个人退税的提供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退税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留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退税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8、纳税人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9、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面积差退税面积差退税是指纳税人已按商品房买卖契约之价款缴纳契税,后由于最终产权面积缩小造成房款减少,需要退还差额部分的契税 。纳税人需提交资料:1、退税申请(需开发公司盖章)(留审原件);2、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审原件留复印件);3、商品房买卖契约及房产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建筑物分户实测平面图(留审复印件);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购房款收据、退面积差房款红字发票(审原件留复印件);6、个人退税的提供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退税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留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退税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7、纳税人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因法院判决引起退税因法院判决引起退税是指经法定程序判定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需要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纳税人需提交资料:1、退税申请;2、契税完税证二、四联(留审原件);3、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审原件留复印件);5、个人退税的提供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退税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留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退税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6、纳税人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重复缴纳引起退税重复缴纳引起退税是指在一次房屋买卖权属转移中,如同一户主、同一房产缴纳了两次契税,需退还多缴纳的契税 。纳税人需提交资料:1、退税申请;2、已缴纳契税中一份契税完税证二、四联(留审原件)及另一份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审原件留复印件);3、商品房买卖契约及房产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个人退税的提供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退税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留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退税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5、纳税人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契税退税流程如何规定?答:1、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报《契税退税申请审核表》;2、征收机关受理审核退税资料;3、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理退税结算;不符合条件的,征收机关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 。二十八、契税完税证丢失,需要补办应该如何办理?答:2013年4月1日起,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 。对于许多纳税人丢失税票或其他原因需要查询、补办契税税票的情况,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发(2013)5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全市两税征管档案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两税征管业务移交前的档案由财政部门管理;两税征管业务移交后的档案由地税部门管理”的规定,市地税大企业局负责查询、补办2013年4月1日后的缴税记录 。具体做法是:纳税人丢失契税税票后,提出补办申请,大企业局计会部门(票证管理部门)出具第三联(记账联)复印件,盖章后,视同原件使用 。对于2013年4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征收契税时期缴纳的契税,契税完税证丢失的补办的程序是:纳税人丢失契税税票后,首先向市地税大企业局提出补办申请,由大企业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协查申请,经市财政局核查并出具第三联(记账联)复印件并盖章后返大企业局,最后由大企业局发放给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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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税的附加税减免按含税额10万计算,税率是不是17%?如果是的话,就容易了!销售额是100000/1.17=85470.09;销售税额是85470.09×0.17=14529.91;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4529.91-9000=5529.91;地税包括1.城建税(按增值税5%)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3%)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1%)城建税=276.50教育费附加=165.90地方教育费附加=55.30
【西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 西安市地税哪些税费减免,西安小规模税收政策】三、房产土地税如何计算,房产土地税减免政策一.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不需要每月申报,只要按年度或季度申报即可,申报期限跟一般地税税种一样,在申报期后次月10日内(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自用房产纳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即: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或=房产年租金*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各地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政府批准执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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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个体户可以减免国税和地税下岗工人,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免交所得税3年 。个体户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一、查账征收的1、按销售收入交3%的增值税2、附加税费(1)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城建税 。经营地址市区的税率7%;在县、镇的税率5%;在农村的税率1% 。(2)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教育费附加,税率3% 。(3)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1% 。3、按个体工商户年经营所得扣除24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4、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20000-3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五、请问:关于减免的增值税,涉及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怎么处理?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关于减免的增值税,涉及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怎么处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附加税不作账务处理 。
六、政府有哪些税务的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 一、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 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100% 企业原从业人数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得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 享受水手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1)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的免征所得税 。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是指: 1、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字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 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 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 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 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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