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利息税收 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委托贷款的利息单

一、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求答案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者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借款发生利息支出,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允许按照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子公司取得的贷款和个人从银行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准予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迪达税函〔2010〕39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既有金融企业贷款又有非金融企业贷款的一项经济业务 。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没有金融企业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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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委托贷款的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问: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的利率有限制吗?通过企业银行获得的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贷款吗?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将受制于银行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同时,第七条将委托贷款定义为金融机构经营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三类贷款之一 。因此,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推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程系列,会计新手,真实会计实务3354,教你怎么做会计66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有哪些
【个人委托贷款利息税收 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委托贷款的利息单】(一)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某企业2013年确认年金制度,当年一次性缴纳2008年至2012年年度企业年金 。由于上一年度没有年金制度,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核算未作处理 。请问:1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那么按照税法规定是否应该税前扣除?答: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执行 。2.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答: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商业保险公司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从保险产品名称中分析判断,年金型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包含“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3.问:由于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会计上没有做相应处理,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是否可以对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进行补扣?答: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企业年金,已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入账的,可视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扣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1 。企业在委托贷款中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通过银行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委托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按照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计税,还是按照从非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计税?答:借款人从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实际上是本金对借款人的贷款 。因此,企业通过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的,应当按照取得非金融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征税,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企业为了建造厂房,向银行借款建造厂房,建造期为两年 。工厂投入使用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还是应该资本化,计入工厂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能够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款的,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参考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因此,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厂房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厂房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不需再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应费用化,计入当期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工伤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 。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包括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款和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那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税前扣除问题:某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滞报金,企业缴纳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除税收滞纳金以外,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性质滞纳金,如不属于行政罚款则可以从税前扣除 。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从税前扣除 。(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某开发企业2012年向具有税前扣除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发生捐赠支出2000万元,未取得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亏损;2013年该企业取得社会团体开出的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亿元 。对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扣除在2012年还是2013年?解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在发生年度 。上述案例应扣除在2012年度 。考虑到该企业2012年亏损,因此不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六)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有的企业未给离退人员建立社保,其发放给离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问题:税法上如何认定二手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是否认可会计上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备案?若购入的为二手生产线,那是否可直接将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确定一个统一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据原使用者账务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解答: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因使用而造成自身价值的损耗,《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是对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明确的损耗补偿最低年限,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固定资产),应当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确认损耗的补偿年限,即折旧年限 。为了防范企业利用此政策避税,一般情况下,该固定资产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对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不需备案 。对已分别进行确认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2.会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到生产设备等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认为确有必要对现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调整后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仍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处理?解答:对于企业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可将固定资产净值按调整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3.建筑安装企业的“临时设施”税前扣除问题问题:建筑安装行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室、休息室等临时性简易房屋、活动板房 。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了“临时设施”科目 。某建筑安装企业针对上述“临时设施”支出,无论使用时间长短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考虑到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未明确活动板房的处理,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益期在1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过12个月的属于资本性支出,发生当期不得一次性扣除,应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适用问题问题:如果企业购置一块地块后,拆除旧有建筑物后在原建筑物旁边建设新建筑物,同属一个地块,旧有建筑物如不拆除就影响新建筑物建设,且原地块上的新旧建筑物规划功能相同,是否应当视为推倒重置?解答: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只能依据通常理解 。对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议可以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应当适用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而不应将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 。“推倒重置”行为可参照建委等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为新建则按新建进行税务处理;如批准为改扩建则按推倒重置进行税务处理 。(二)长期待摊费用1.问题:企业租入房屋,发生装修,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不会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发生的装修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还是按受益期进行摊销?解答:《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 。对于企业租入房屋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 。2.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用于对外出租,并为租户装修,发生装修支出,租期28个月 。该房产原值1亿元,发生装修支出2000万元,其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还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该企业出租房屋的租期为28个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装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发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个月)分期扣除 。3.问题:所辖一企业租入办公楼进行办公,租期为5年,租入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期分期摊销,在第三个租赁年度,该公司重新进行了装修,并把原来的装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形成了损失,如何税前扣除?解答:对于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未摊销完的不作为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参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计入损益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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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问题】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贷款1000万元,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取得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五、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 。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 。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 。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 。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 。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六、委托贷款利息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条例38条)二、土地增值税可以有条件扣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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