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电商费被谁拿了 涿州买房为什么有电商费,现在买房都要电商费吗

一、买房为什么要给电商费,这是什么费用?
电商属于代理的形式,购房者收取的电商费用一般不计入房价,相当于向电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 。2.买房前需要缴纳一笔电商费用,金额为XX万元,这笔钱不能从房价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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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谁知道买房的电商费什么意思
房产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取名电商费 。变相涨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 。钱换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取名“电商费” 。表面上看是“钱生钱”,类似于生活中使用的优惠券 。实际上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了中介费,甚至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涨价的促销手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房产中介收取的“电商费”、“团购费”等不合理费用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想方设法逃避监管 。实际收取电商费用的单位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其关联公司 。他们就是这样逃避法律监管,达到目的的 。延伸信息:如遇收取“电商费”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找出房屋的备案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对比,再决定是否买房,缴纳电商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对电商费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尤其是电商费的性质,购房合同终止后电商费能否退还,电商费由谁退还等 。支付电商费用时,注意索要相应收据或发票,保留支付电商费用的必要证据 。如果收取电子商务费的单位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记得问清楚实际收取电子商务费的单位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保留证据 。然后,及时向房地产相关部门反映 。来源:人民网——“钱生钱”,还要买房“电商费” 。
三、房款里有一笔电商费是啥意思
【买房电商费被谁拿了 涿州买房为什么有电商费,现在买房都要电商费吗】“钱生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所以也叫电商费 。其实这是房产中介提高中介费的手段,甚至成为开发商的变相涨价 。1.电商属于代理的形式,购房者收取的电商费用一般不计入房价,相当于向电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 。2.买房前需要支付一笔电商费用,金额为XX万元,而这笔钱既不能抵扣房款,也不能体现在购房合同中 。这是开发者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一般是电商平台,开发者外包给电商销售 。一般收取的费用都是和买房的优惠政策绑定的 。这个电商费用是开发者支付给电商平台的 。扩展信息:1 。房地产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环境下,房地产经纪机构全新的盈利模式 。2.与传统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模式相比,房地产电子商务整合了房产平台(房产网站)、房产软件(房产港)、网络营销工具、新闻公关传播、房地产行业企业信息不对称、应用该模式的企业内部资源、围绕房地产的行业商机资源 。3.运营商通过对客户价值的创新开发,不仅可以带给消费者“省时、省力、省心、省钱”的消费体验,还可以完成自身品牌内涵的差异化,从而成为目标客户的首选服务商,最终成为智能化的房地产服务企业 。参考资料:房地产电子商务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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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新房计算首付款后还要加上什么电商费30000是怎么回事?这合理吗?
也就是对开发者的一种推广方式 。其实也不是很贵 。开发商以电商的形式降低了原价,而买家省下来给电商的钱给了电商,这是开发商的广告费用 。这样开发商不花一分钱打广告降价,电商也有利润 。是买房的人买单 。这是开发商把销售外包给电商的情况,收取的一般费用和买房的优惠政策是绑定的 。电商就是多余的钱,故意把标价抬高三万然后收取一万的快速电商费用 。延伸信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相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如实介绍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相关情况 。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参考来源: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中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的收费行为,通知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五、现在买房要电商费吗?这个合法吗?
没有所谓的电商费!人们想避税 。没有理由说它必须是强制性的 。如果你现在被迫不买房产,你抢着买很多房子,卖不出去 。你说不买,就当你大爷 。有很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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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商收取购房者一万元的电商费合不合法购房者有没有权退房?
第一,电商收费不合法 。事实上,政府已经解除了对电子商务收费的限制 。
的现行条例当中也能找到可依之处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 。(一)住建部住建部于2016年10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购房电商费”一般直接以“电商费”来收取费用,或以“交x万抵扣x万”的形式来收取费用 ,而该行为就是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第4、6、7款 。(二)省住建厅对于河南省来说,2017年6月27日,河南省住建厅联合国土厅也发布了豫建房管[2017]15号文件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以及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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