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术后继发血栓导致截肢,患者索赔50万!这个案例给医生敲响警钟丨医眼看法( 二 )


4.《术前讨论记录》中记载:ICU及麻醉科医生均提到术后需注意控制血压,必要时置入IABP 。医方行“心脏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手术前进行了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胸片、血气分析、冠脉造影等检查,符合手术前的常规检查 。但医方未根据患者的血管条件进行下肢的超声检查,进一步了解其下肢血管状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医方存在缺陷 。
5.搭桥术术后第4天,患者右下肢皮温减低,不除外血管血栓形成,医方建议在病情允许下行血管超声检查 。术后第6天,患者拔除气管插管,下肢血管超声检查提示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请介入科会诊后考虑患者血管条件差,暂不适合介入手术;血管外科结合患者目前情况及胸外科意见,不适宜全麻下取栓 。医方综合了患者的病情状况及治疗方案的利弊分析,采取的上述处理方案得当,未违反相关医疗规定,不存在患方所述的延误治疗时机的问题 。
综上分析,患者自身患有冠心病左主干+三支病变,病情严重,具有搭桥手术治疗的指征,但术前风险告知的手术方式与实际术式不一致,医方未就此情况予以说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另患者在术后出现低心排是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予以行IABP置入术有治疗指征,但医方在其心脏搭桥手术前,未予完善双下肢辅助检查,直接从右下肢入路行IABP置入术存在缺陷,与其下肢动脉血栓形成及其并发症具有不能除外的因果关系 。
(二)医方2的过错分析:
1.患者因“突发右下肢疼痛3天,加重伴花斑1天”转入医方,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考虑“右下肢重度缺血”有依据,且患者已经出现坏死并发感染,常规应尽早去除感染灶 。但考虑到患者近期刚行心脏搭桥术,心功能差,另患者入院时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升高、TNT及BNP极高,多科会诊后考虑其急性心肌梗死及心功能不全无法耐受手术治疗,手术风险大 。医方权衡手术利弊,暂停手术治疗,予以右下肢保守换药等对症治疗,未违反医疗常规 。
2.在患者各项化验指标较前略有好转,病情较稳定时,右下肢呈坏疽表现,截肢已经不可避免,患者本人坚决拒绝截肢,医方考虑患者病情较前稍稳定,暂不行截肢手术无生命危险,医方给予患者右下肢保守换药治疗不存在过错 。
3.入院后医方予患者胸部伤口换药,之后护理记录均记载伤口敷料未见渗血,直至4天后病历记载患者胸部伤口红肿明显,可见渗出,医方予无菌纱布湿敷,动态观察伤口变化;数天后胸前区创口拆线,创口裂开,其下可见脂肪液化区;后给予胸部创口细菌培养,提示为大肠埃希菌及鲍曼不动杆菌,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医方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治疗规范,但细菌培养的时间稍有延误,于其胸部感染的控制有不利影响 。
综上分析,被鉴定人患者入院时右下肢重度缺血诊断明确,但由于自身情况差不能耐受手术,医方未予手术治疗未违反医疗规范;在病情相对稳定后,下肢坏疽已经产生,截肢已经不可避免,但不会造成生命危险,医方暂不行截肢手术亦不存在过错;在胸部创口的处理上,医方细菌培养的时间稍有延误,于其胸部感染的控制有不利影响,但对最终伤残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
鉴定结论最终判定:患者右大腿中段以远缺如,左膝关节活动重度受限,分别符合六级及八级伤残 。建议医方1承担轻微责任,医方2过错与最终伤残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
最终,法院认定医方判决医方1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为10%,医方2细菌培养时间稍有延误,对患者胸部感染控制有不利影响,与最终患者最终伤残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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