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哥|我不想这样“活着”( 二 )


健哥|我不想这样“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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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的五个愿望》填写须知明示“填写和履行这份文件与安乐死无关” , 但阅读者和注册者的疑虑与误读仍然屡屡发生 。
安宁疗护倡导的死亡方式 , 并非提前结束生命 , 而是既不提前也不拖后的、尽量有尊严的自然死亡 。
但还有很多人 , 甚至包括许多研究者和专家 , 都还不习惯在法律意义上把生前预嘱的概念从“安乐死”中剥离出来 。这对生前预嘱和安宁疗护的推广非常不利 。
以及 , 如何界定自然死亡和过度治疗?如何定义病人的自主意愿?选择安宁疗护是否意味着贬低坚持不放弃治疗的行为?会不会成为某些不愿继续承担治疗抢救义务的患者家属逃避责任的借口?诸多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广泛共识 , 生前预嘱入法也是不现实的 。
我的生命 , 我可以做主吗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李娟律师告诉健哥 ,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 如果个人想实现有效的生前预嘱 , 还可以通过意定监护 。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这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 可以说是间接实现生前预嘱 。”
具体来说 , 我们在身体健康时可以指定一个对自己非常了解 , 且值得信任的监护人 , 签订监护协议 , 约定监护权限及范围、个人事务处置偏好等(比如明确要求“不进行维持生命的治疗”) , 并进行公证 。
在委托人处于疾病危重 , 失去行动和表达能力时 , 在医疗问题上 , 指定监护人可以最大程度忠于委托人的意愿 。
在委托人生命终末期的抉择时刻 , 院方会以这位指定监护人的意见为准 , 这样可以避免家属之间意见不统一时的拉锯 。
李娟律师建议 , 协议中还应含有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如果担心指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 , 委托人还可以在监护协议中引入一个执行监督人 , 起到制约、平衡作用 。
虽然这一系列做法稍显复杂 , 但在现今法律条件下 ,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生命终末期患者的意愿被他人改变 。
而在《最好的告别》一书中 , 作者阿图·葛文德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充分沟通 。
“没人愿意和自己的至亲讨论死亡话题 , 但当这一天真的来临 , 我们必须进行这样的交谈 。了解病人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去换取几个月或几年的生命 。这样做的好处是 , 在手术过程中遇上突发情况 , 医生需要亲属做出决断时 , 家属可以根据之前的沟通 , 按照病人的意愿作出选择 。”
不过 , 在既重视亲情 , 亲人之间又往往不善于情感沟通的中国社会 , 这种方案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
正如著名导演李安在《饮食男女》中所说 , 一家人彼此间从心里产生的顾忌 , 才是家之所以为家的意义 。在一个典型的中国式家庭里 , 每个成员都在某种程度上为其他成员而活着 , 他的生死 , 自己能完全做主吗?
参考资料:
罗峪平、倪晓红、王博、江伟 《生前预嘱推广:实践与建议》 医学与哲学2020年11月第41卷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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