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医生直接告诉患者确诊癌症,是否有违医德?
健哥你好,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一个帖子,一位患者家属提问:医生直接把恶性肿瘤的诊断结果告诉了患者本人,是否有违医德?
帖子下面讨论很多,有的说病人有知情权,不能把病人蒙在鼓里;也有人说医生应该先和家属商量,而不是直接把病情告诉患者,万一患者接受不了呢?
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 。健哥你怎么看?
按理说,患者知情同意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闻之色变的癌症,医生把病情如实告诉患者,也没有任何问题 。
现实却恰恰相反 。家属对患者隐瞒病情,并要求医生一起瞒着患者,在肿瘤科已如同家常便饭 。《医师报》的一项调查显示:70%的医生在日常工作中曾遇到过家属对患者隐瞒病情的情况 。
为了避讳“癌症”二字,“Ca”已经成为医院里最常用的黑话之一 。对于那些需要隐瞒病情的患者,医生护士说话都万分小心 。
如果医护没有做好保密工作,或者被蒙在鼓里的患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病情,遭到家属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医生就被质疑有违医德 。
为什么要瞒着患者?有位专家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很多肿瘤患者不是死于肿瘤,而是死于对肿瘤的高度恐惧以及恐惧本身带来的盲目应对 。”
由于难以忍受的病痛、无时不在的死亡威胁,以及高昂治疗费用带来的巨大压力等等,部分癌症患者甚至会选择自杀 。
一位拥有多年临床经验的肿瘤科医生告诉健哥,“为了避免医患纠纷,我们一定都是先和病人家属沟通 。”而对病人,“可能会沟通,也可能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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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说来,医德和法律背道而驰了吗?医患之间更需要充分信任,还是“善意的谎言”?据统计,当前我国平均每天有超过1万人确诊癌症,而且发病率还呈逐年上升趋势,“善意的谎言”应付得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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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知情同意权,那癌症患者呢?
虽然法律载有明文,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之前,应该征得患者的同意——而知情是同意的基础和前提 。
但相关法律条款,执行起来却颇有难度 。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等),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既然患者有知情同意权,为什么还有“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
这就要说到我国临床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
根据巴甫洛夫的学说,患者一旦知道自己比较严峻的真实病情后,会条件反射到大脑皮层,形成恶性刺激不利于康复 。
因此,医疗服务提供方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癌症),为避免对患者形成不良身心刺激,妨碍治疗效果,便向患者隐瞒病情、治疗手段、治疗风险等信息 。这就是“保护性医疗” 。
由此看来,医生与患者家属“合谋”隐瞒病情,并非全是为避免“医闹”而采取的下策,其中也有为患者利益考虑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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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避免坏消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并不等于隐瞒病情 。从法律上看,先将患者病情告知家属,不仅侵犯患者隐私权,还意味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
当患者还具有行动能力时,就很难避免冲突 。因为患者有权在知晓病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式 。家属充当代理人,未必就符合患者本人的意愿 。更有甚者,家属可能出于某种利益考虑,逃避为患者治疗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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