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偷拍、录音、断章取义式传播……我们应该这样对待医生吗?( 二 )


“偷”录医患间谈话是否合法,其视频语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但患方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医院,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录下与医生讨论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的通话,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 。虽然录音是秘密进行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法理、道理,都没问题,那情理呢?
但仅仅依靠录音证据就能认定医疗过错吗?
我国法律规定,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采纳录音证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
其二,录音证据内容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 。
虽然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司法实践中私自录音录像很少被法院采信 。
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法院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主要以患者的病历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录音证据很难成为撼动鉴定结论的关键 。
因此,录音证据可能可以作为旁证证明一些事实,但对于认定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作用极其有限 。
信任,到底是什么?
毫无疑问,信任,是治愈一切疾病的良药 。只有信任医生的患者,才能让医生发自心底的产生善意 。信任是相对的,并不应该其中某一方高高在上,除非,你在发放福利 。善意,是有条件的 。
医疗是一种高风险服务,没有充分信任做基础,必定没有多大依从性 。也因此,古代名医扁鹊才有“六不治”,其中有一条就是“不信医”,不治!
摧毁道德的,其实并不是坏人,而是“我不再相信有好人” 。今天,这种“不相信”的情绪,已然渗透进多数中国人的生活:吃饭不相信食品的安全性,打官司不相信司法会保持公正,上医院不相信医生没有给自己为了回扣乱诊疗……当怀疑一切成为整个人群的集体意识,这是一件悲剧 。
而作为具有同一愿望的主体,医患的相遇,本应该相得益彰,互相去爱,彼此温暖 。但在现实中,有的时候,医患的相遇却是糟糕的,他们彼此猜疑,抵消了前进的动力,
其实,医者父母心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身为医生,谁不想做出品牌来,谁愿意自己砸自己饭碗?
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这句话或许并没什么大错 。但将自己身段放得太低的医护人员却往往好心未能得到好报 。
为何?
因为低到尘埃里才能开出来的花,再美也会沾满风霜 。
如果连健康所系,生死相托的医患关系土壤都水土流失,片甲不存,那么,这世上还会有大医精诚,医者仁心的鲜花盛开吗?
作为医生,要如何面对患者录音?
我想,者应该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但是也有人在一定条件下,给出了这样的建议:
1、首先应该明确,患者虽然有权录音录像,但是医生也有权制止该行为 。医生如果感觉到自己利益被侵害,可以即时停止医疗行为或要求其删除录音录像;
2、在诊疗过程中,医生也应尽量规范自己的语言 。在没出检查结果的时候,多描述事实、病症,少下结论;在和病患及家属的沟通过程中,规范用语,多理清逻辑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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