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人物关系】本案共有十人,原被告和被告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张、被告张某菊、案外人张某祥为兄弟姐妹关系 。被告人王某云是张的妻子,被告人张某茂是二人的儿子 。被告人张与京系夫妻,被告人张某元是其儿子 。被告人张某菊与被告人李某峰为夫妻,被告人张为其儿子 。原告张是案外人张某祥的女儿 。
图一 。人物关系
【涉案房屋情况】涉案房屋为出租公房,包括底层前室、底层后室、二层前楼、二层后楼共四间 。原承租人为原告张某平、被告张、被告张某菊、张某祥的父亲 。张于1994年死亡,被告张征得成年家属同意,并承诺今后其按政策回沪的亲属有居住权后,变更为承租人 。
2.住房情况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涉案房屋地块于2018年发放 。根据征地补偿方案,争议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补助共计860余万元,特殊困难补助3万元,无证经营补助共计137万余元 。涉案房屋总补偿利息约1000万元 。
图3 。补偿收集
【涉案房屋登记户口本】涉案房屋登记本一式四份,分别为原告张、张某平各一份,被告张某菊、李某凤、张各一份,被告张、王某云各一份,被告张某茂、静、张某元各一份 。
1.原告张与原告张某平为一户口本,户主为张某平 。1995年,原告张根据本市农场职工知青子女相关政策,将户口由郊区某农场迁入涉案房屋 , 原告张某平在涉案房屋申报出生登记 。
2.被告人张某菊、李某凤、张为一户口本 , 户主为张某菊 。被告人张某菊于1962年从本市某学校迁入涉案房屋,李某凤因结婚于1983年从本市某处迁入涉案房屋 。张在涉案房屋申报出生登记 。
3.被告人张、王某云是一户居民,户主是张 。小张出生在涉案房屋,王某云因结婚于1974年从本市某地迁入涉案房屋 。
4.被告人张某茂、景、张某元为一户口本,户主为张某茂 。张出生在涉案房屋,因结婚从本市杨浦区某处迁入涉案房屋 。张某于2002年从本市杨浦区某处迁入涉案房屋,2008年从涉案房屋迁出至杨浦区某住处,后于2016年从杨浦区某住处迁入涉案房屋 。
【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及经营情况】涉案房屋自2005年起对外出租,各方当事人均不再实际居住 。当事人也证实,涉案房屋系承租人无证经营 。至于2005年之前的生活状况,各方说法不一 。
【其他当事人住房情况】被告静的父亲于1982年在本市杨浦区分得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被告京是分配住房时的主要家庭成员之一 。1995年 , 被告人京作为一个在世的成年人,确认该房屋的购买者是其父亲,其父亲已办理了购买公房的全部手续 。
被告人李某峰的父亲李某某因住房困难,于1990年申请分房 。李某某将本市某地的出租房更名为儿子继续租住 。
原告张的母亲和市郊的一个农场于1994年以优惠价购买了崇明某农场的房屋 。1996年,她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将其变更为成本价的完全产权 。1997年,房屋性质变更为完全产权 。
双方名下无其他福利房 。
2.请原告诉被告为自己辩护 。
原告张、张某平诉称,被告敬某已享受福利分房,被告张某元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 , 敬某、张某元不属于涉案房屋居民 。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赔偿总额应由原告与其他六被告平均分摊 。
被告人张、王某云、张某茂、靖、张某元共同辩称靖、张某元是涉案房屋的居民;原告张某平可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 但其婚后离开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无任何贡献;原告张某静属于空户口,从未实际居住过 。其户口迁入时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在该房屋居?。?其监护人的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内,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被告人李某峰在别处有福利分房,但不是室友 。无证经营补贴是底层两户独享补贴,其余补贴可以和同住的人平分 。
被告张某菊、李某峰、张共同辩称,原告张、被告景、张某元、张某茂没有实际居住,也没有共同居住关系;严格来说 , 本案只有被告人张、王某云、张某菊、李某凤、张共同生活;原则上认定原告张某平为居民;补偿中与实际居住有关的费用由实际居住的5人分摊,经营补贴也由5人分摊,其余费用由居民平均分摊;被告人李某峰未享受福利分房 。
三个争议点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迁人的身份认定和补偿利益的分配 。
争议焦点1:本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
首先 , 各方无异议的五人分别是原告张某平、被告张、王某云、张某菊、李某凤、张 。因此,这5人可以认定为参与补偿利益分配的涉案房屋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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