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涉案房屋来自张某菊、张、张某平的父母,张、张、张某菊在房屋出租前实际居住,张户籍未成年且迁入时未实际居?。?张某元户籍迁入迁出 。景已享受福利分房,而作为承租人的张年老体弱,不能平等买房保证正常生活等 。,所以各方收取的补偿利益酌情分配 。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菊、李某峰、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人张某菊、李某峰、张撤回上诉 。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以此案为例
本案是笔者办理的几起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很多,有知青子女,有曾经福利分房的户籍人员,有老弱病残,户籍多次变更 。涉案房屋是十几年前租出去的,所有涉案当事人实际都住在那里 。补偿涉及无证经营补贴,但租户实际经营 。本案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常见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 。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家庭成员对赔偿金的分配达成独立共识,可以自由分配赔偿金 。协商不成的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市有关征收政策以及所属地块的补偿方案处理共有产权纠纷 。
实践中,生效裁判文书通常引用的法律规定是《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普通纠纷的征收,由法官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裁决 。
笔者认为,集体征收补偿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共居人的身份认定和征收补偿的分配 。其中,影响共同居住人认定的主要因素是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户籍原因和动机 。影响补偿款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住房来源、居民本人经济条件、其名下住房(含商品房)、实际居住情况等 。围绕集体征收补偿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 在处理集体征收纠纷时,应首先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户籍人员实际情况,区分谁具有共居人身份,再根据各共居人实际情况分配征收补偿款 。
首先,上海目前的征收补偿政策是“几块砖”加保底,即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如果生活困难,额外的住房补贴就是兜底保障 。按照现行政策,意味着有户口的不一定能拿到安置补偿 。
其次,除了有户口,还需要满足共同居住人的两个条件:实际居住1年以上 ,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 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其中,判断居住是否困难的标准主要依据本市保障性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
至于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诉讼中,争议双方往往持有不同意见 。本案中,原告张、张某平、张某菊主张景、张某元从未实际居住过涉案房屋,张某菊主张张某茂结婚后也未居住过涉案房屋 。法院认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难以确认 。可见实际住所证明和举证的难度 。
实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也有例外,比如因房屋面积小无法居?。?或者因结婚或出生登记未满一年等 。,结合其他情况也可以认定为共居 。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张户籍虽未成年,未实际居?。?但原告张户籍系根据本市国有农场知青职工子女相关政策迁入涉案房屋 。被告张变更为承租人时 , 承诺了按政策回沪亲属的居住权 , 故认为原告张应与涉案房屋同住 。
他没有房子 , 在常见纠纷的征收中,主要是指福利房,比如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按出售公房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等等 。在实践中,通常是结合福利房是否收购时间较长、面积是否仍有困难来确定 。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景虽已享受福利分房 , 但新分配的住房面积仍难以居住 , 可将被告景视为室友 。
笔者特别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通常不具备共居人身份:
1.处分别处公房权,住进被拆迁公房;
2.领取单位补贴后已能买房未买房,仍在被拆迁公房共同居住的;
3.该市其他地方的公房拆迁已获得货币补偿 。
实践中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 但同时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虽然不具有共居人身份 , 但法院综合考虑后可以酌情分配和收取赔偿金 。
第三,被征收房屋登记户籍居民确定后,发放征收补偿款 。
1.补偿征费的构成
不同地块的补偿构成会略有不同,但基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邢弢地区补贴、当地物价补贴、装修补贴、搬迁奖励费、签约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设施搬迁费、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无建补贴、经营补贴、特困补贴等 。根据在册户籍人员的住房情况,还有针对困难户的住房困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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