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4 。补偿征费的构成
2.补偿征收中特定项目的分配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有 。”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承租人作为公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实际居住与否,均不影响其获得补偿利益的权利 。但如果承租人并未实际居住 , 其补偿利益的范围应限于与房屋价值补偿相关的总补偿金额的相应份额,即房屋价值补偿、户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俗称“三砖”) 。
至于搬迁奖励费,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在补偿中,应当归属于因征收而搬迁、迁移、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和共承租人 。其他奖励费和补助费一般应当在征收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之间分摊 。补偿的非住宅部分的成本是运营补贴 。如果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居民,承租人或者居民可以获得较多的积分,一般可以归实际经营者所有 。
在一些土地补偿方案中,对特困对象的补助规则制定得很人性化 。笔者认为 , 特困补助具有特定的导向性,应当归特困对象所有 。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特困津贴并不一定具有同住人的身份 。
【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3.住房困难家庭补贴发放情况
部分被征收家庭被核定为住房困难户,在登记的户籍人员中确认住房困难人口后 , 再追加一笔住房困难补助 。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户籍人员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身份,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属于谁,往往存在争议 。
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在册户籍人员具有共同居民身份 , 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 , 虽然被征收部门已将住房困难的户籍人员认定为住房困难户中的人员,但他们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空户口,不具有共居人身份 , 不能享受征收补偿的利益 。
笔者认为 , 因客观原因未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的户籍人员 , 具有共居人身份,应当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比如 , 你享受过搬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 , 你有过福利分房,你享受过货币性住房补贴后有购房能力,你名下因福利分房过户而没有住房,即使你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家庭中的户籍困难人员,你也不具有共居人身份 。
在提交人承担的另一个案件中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尽管征收部门承认其为居民,但其享有搬迁的货币补偿 , 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的房屋中,属于空账户,并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居民的身份 。
关于增加的住房困难补助的分配,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住房困难的户籍人员,可享受人均至少22平方米的补助 。以黄浦区为例,即22平米为21000元/平米(各区单价不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户籍人员,只能在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中享受相应份额 。比如 , 该户批准5人生活贫困 , 增加80万元生活补助,这5人每人可获得16万元补偿 。
笔者认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难,虽未实际住进被征收房屋 , 但可享受相应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 。但是,如果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有过福利分房,有能力买房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没有买房,将福利房以自己名义转让,造成群众住房困难,被法院认定没有共同居住人身份 , 属于空登记户籍户口的,即使被征收部门认定为住房困难的登记户籍人员,也无权获得补偿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本市保障性住房住房住房面积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对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困难户,除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以外,增加保障补贴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来购买产权调换房 。”
根据这一条款,认定人是否生活困难的唯一条件是“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税务征收部门并不认定其是否实际居住或具有共同居住人身份,而户籍登记人员是否属于生活困难人员的重要因素是“其名下是否有房” 。所以,户籍人员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并不等同于拥有共同居住人的身份 。提交人完全同意法院将区分同居者和同居者 。毕竟你可以用各种手段,比如“把你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你名下未登记的房子里” , 成为一个被困者,但是你是实际居住还是空挂户口,完全是由事实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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