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 二 )


其次 , 被告不承认原告张为共同居住人,认为其属于空户口;认为原告张并非知青子女,其户口并非因政策原因返回上海,而是在其室友的帮助下迁入涉案房屋的 。其母亲曾以优惠价购房,因此张某静享受福利分房 。
鉴于各被告对原告张的上述辩护意见,笔者作为原告张的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如下意见:
1.原告张是否是知青子女 。
笔者认为,上世纪70年代,国家号召广大知青下乡 。当时本市知青下乡的地区主要分为云南、青海、新疆等偏远地区 。安徽、江苏、贵州等周边省份;崇明、金山、奉贤等郊区农场 。经调查取证,原告张的父亲 , 即案外人张某祥在涉案房屋申报了出生登记 。1976年,他响应国家号召,以知青身份搬到江苏的一个农场 , 随后被安排到本市郊区的一个农场 。原告张户口迁入时填写的《本市国有农场知青职工子女落户审批表》中的相关记录,也足以认定原告张是知青子女,按政策属于落户 。
2.原告张是否属于空账户?
由于各方对实际居住情况说法不一 , 且涉案房屋早在2005年就已出租 , 无法证明实际居住情况 。
笔者认为,涉案房屋以协议变更的形式变更被告张晓晓为承租人的条件是:被告张晓晓保证其按政策回沪的亲属今后有居住权 。原告张从未放弃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结合张的户籍制度,他按照政策迁入了涉案房屋 。因此,无论实际居住与否 , 他都享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涉案房屋 。
3.原告张是否享受福利分房?
笔者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静与其母亲优惠购房的事实有关 。张某静没有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其母亲的优惠购房,因此不能认定张某静享受福利分房 。
综上所述,原告张属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应当享有补偿利益 。
最后,对被告人经、张某元、张、李某峰是否为同一户口有争议 。笔者认为,被告经曾是家属 , 在其父单位享受福利分房 , 不应再享受本案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 。从被告人张某元的户籍迁入迁出及其父亲在法庭上对张某元上学情况的陈述综合来看,可以认定张某元并未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某元也不属于涉案房屋的室友 。故被告经、张某元无权分享涉案房屋的补偿利益 。
至于被告张某茂与李某峰在涉案房屋内是否属于同一人,原告不予置评 。
争议焦点二: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 。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赔偿总额应由原告与其他六被告平分;被告人张、王某云、张某茂、静、张某元认为无照经营补贴是底层两户居民独享补贴 , 其余补贴可由居民分割;被告人张某菊、李某峰、张认为,赔偿金中与实际居住有关的费用应由实际居住的5人分摊,经营补助费也应由5人分摊,其余费用应由居民分摊 。原被告征收的赔偿金分配存在争议 。庭审中 , 各被告均确认将按家庭分配收取补偿款 。
四种法庭观点
首先,原告张的户籍系根据本市国有农场知青职工子女落户的相关政策迁入涉案房屋 。被告张变更为承租人时,按政策对其亲属在沪居住权作出承诺,故认为原告张应为涉案房屋的居民 。被告张某菊主张原告张某静的母亲以优惠价格购买农房,故认为原告张某静享受了福利分房 。但被告张巨虎未提供上述房屋的取得及分配情况的证据,故对张某静享受福利分房的答辩不予采纳 。
其次 , 被告、张主张被告李某峰已享受福利分房 , 不是居民,但申请变更李某峰父亲的租赁名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此外,张变更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时,李某峰在《变更租赁名称申请书》上盖章签字,实质上是承诺张成为承租人后将保障包括李某峰在内的所有户籍居民的利益 。因此确认了李某峰室友的身份 。
第三,原告张某静、张某平、张某菊主张静、张某元从未实际居住过涉案房屋,张某菊主张张某茂结婚后未居住过涉案房屋,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确认 。被告人张菊虎还称曾享受过福利分房 。据查明的事实,景的父亲曾享受单位分房,景是家属 。但他父亲原来租住的房子被单位保留 , 新分配的房子还是很难住 。因此,张、静和张某元也参与了此案 。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为涉案房屋的居民 。
法院认为,尽管各方都被承认为共同居民,但在分配征收利益时,他们应全面考虑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赔偿金中的3万元特困补助费应归特定对象即被告人张某菊所有 。对于无证经营补贴,法院认为,房屋出租是实际居住人转让居住权,故上述补贴在实际居住人中合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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