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补偿( 五 )


笔者认为,71号令第31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增加保障补贴的目的是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 而不是归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人所有 。结合71号令第44条 , 利用增加的保障补贴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也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有 。而且征收部门只是确定被征收户是否属于生活困难户,按户进行补偿 。
笔者认为,即使法院认定住房困难人员不具有共居人身份,但如果税务征收部门认定的住房困难户籍人员可以享受部分补偿待遇,则应限于相应增加的住房困难补助份额 。因为他们不具有同住居民的身份,所以他们无权分享公屋租户及其同住居民所享有的其他补偿、奖励和补贴 。
本案中,法院在分配赔偿金时,综合考虑了原告张某静户籍制度按政策迁入,但迁入时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 , 被告张某远户籍迁入迁出,被告静享受福利分房,无照经营等情况 。此外,考虑到张晓晓作为承租人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平等购买房屋以保证其正常生活等因素,原被告对各方当事人收取的赔偿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酌情进行了分配
说明在确认各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份额时,不仅要考虑房屋来源、租赁关系演变、共同居住人实际居住地、对房屋的贡献、户籍登记人员及入户原因、户籍登记时间长短、补偿款性质等因素 。,还要考虑到实际居民不应因征收而出现新的住房困难 。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 赔偿金并不是按照共同生活的人数平均分配的 。
作者简介:陈红卫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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