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可以作证 。但是不能作为单独认定的事实证据 。要有其他的证据印证 。法官会对案件真实可靠的证据证言采信 。
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义务关系的人 。通常是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外祖父母、祖父母以及近亲属 。和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这些人是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提供证言 。他们的证言法院不会完全认证定案的真实性 。会结合其他的证据来使用 。但是需要合法有力的证据!法官在审查证言时也会很慎重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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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1、什么是法律意义的利害关系的证人?
答: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 。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 。
有亲属关系作证 。除非是大义灭亲者或有仇恨者 。否则作出的证言肯定是有利于当事
人的;
其他密切关系作证 。关系密切的同事 。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等等单独作的证言;
有利害冲突的证人 。一般在作证中都会掺杂利害因素 。
清晰了利害关系 。不懂法律也知道 。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作这为定案的根据吗?
答:单独的证言 。也就是孤证 。当然不行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 。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 。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那么 。利害关系人可以作证吗?
答:可以 。
其他观点:
能 。但证明力稍弱 。不能单独据此定案 。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
所谓利害关系 。诸如亲缘关系(近亲属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关系亲密的朋友、有经济关联等等 。只要可能与案件存在关联 。都有可能认定存在利害关系 。
作为证据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也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尤其当其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 。无明显矛盾时 。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
但单独使用时 。其证明力稍弱 。这是因为证人可能出于利害关系 。而作出对一方有利或者对另一方不利的证言 。乃至作伪证 。
因此 。此类证人证言一定要结合其他证据 。综合来认定 。既不能武断否定其效力 。也不能不加辨别将之等同于路人甲的证言来使用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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