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位都是出资人,甲是企业法人,说好甲负责出资乙负责管理,但实际甲插手多,员工怎么办?


“说好甲负责出资乙负责管理” 。乖乖 。合作办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什么事情都口头说没有书面约定 。这必然会出问题的 。果不其然吧 。现在甲却插手乙负责的管理工作 。而且还插手的事情很多 。日后有的是争执和矛盾 。我看这样的合作定然不会长久 。这样的企业发展堪忧啊 。
在我看来 。问题的关键其实就一个点——甲负责出资乙负责管理 。这表明甲出资占大头 。乙出资的少 。所以甲认为自己才是合伙企业的大股东 。企业应该由自己负责管理才是 。不应该由乙负责管理企业 。所以甲食言了 。插手乙的管理工作 。从这样的逻辑推理来看 。也说没甲很强势 。乙相对处于弱势 。所以照这个情况看 。即便甲乙有书面的协议和规定 。很可能甲依然会违反协议和规定插手公司的管理事务 。在一强一弱的合伙人企业里面 。一切规则都必然由强者掌握 。乙要么接受 。要么出局 。
其实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责义务来看 。显然甲乙约定的“说好由甲负责出资乙负责管理”的模式存在问题 。并不符合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益 。所以这样的口头约定其实也没有法律效力 。就算是纸面上的约定 。甲一样可以更改 。所以 。甲作为主要的出资人 。实际插手企业的管理工作也并无不妥 。乙只能接受这样的现实 。
对于甲乙两位股东而言 。他们的工作分工只能由他们自己协调 。但甲插手乙负责的企业管理工作 。势必给员工的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影响 。说白了 。在乙负责企业管理的时候 。企业员工都肯定对乙负责 。企业的各种决策可能都由乙最后拍板 。也就是员工都听乙的安排、受乙的领导 。员工只需要听一个领导的指挥就够了;现在甲插手乙的管理工作 。就必然会接手企业的人事权 。如此一来 。员工在执行工作的时候必然会面临既要听从乙的工作安排 。又要听从甲的指挥 。当甲乙两位股东因为管理工作出现矛盾的时候 。都想指挥员工按照自己的决策执行 。那最痛苦的莫过于下面的员工了 。肯定没办法开展工作 。可能稍微没有处理好事情 。就会让下面的员工成为两位股东的“牺牲品” 。那么 。当甲插手乙负责的企业管理工作时 。员工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呢?
我个人认为员工有两种比较可行的应对方法 。一种是员工要想办法激化甲乙的矛盾 。把问题抛给这两位老板去决定 。最后根据他们的表态再执行;另一种就是听从乙的安排执行工作 。
选择激化甲乙矛盾是可操作的 。当甲乙两位股东都要求员工按照自己的决定执行工作时 。员工可以问另外一位股东的意思 。比如甲先要求员工按照他的决定开展工作 。那么员工可以问乙行不行 。或者乙要求员工按他的意思执行工作的时候 。甲强行插手此事 。要求员工不许那样做 。那员工可以咨询乙的意思 。不管什么情况 。员工都可以不急着去做 。先让甲乙两位领导自己去争 。最后谁争赢了 。就执行谁的命令 。这样一来 。员工自身就比较安全了 。另一位领导也没理由找自己的麻烦 。
直接选择执行乙的命令开展工作 。也是可行的 。因为乙本来就负责企业管理工作 。员工本来就是受乙的领导和指挥的 。即便甲插手乙的管理工作 。即便甲在企业里面的出资最大 。但乙仍然具有企业管理的责任权 。员工理应继续按照乙的决策执行工作 。甲的行为属于越级、违规指挥 。员工可以不用听从甲的安排 。如果员工因此被甲辞退 。乙肯定会出面保护员工的 。因为甲虽然插手企业的管理工作 。但甲并没有全面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 。所以决定员工去留的职权仍然由乙说了算 。
总之 。甲乙合伙出资创办企业 。最开始的时候绝对不能用口头的形式约定双方的职责 。而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规范企业的各种制度 。尤其是把甲乙股东的工作分工约定明确 。对合伙企业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自然不会出现甲插手乙的管理工作的情况 。也不会让下面的员工因为办事而左右为难 。如果出现企业股东权责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导致股东之间有纷争 。作为员工 。行事就要格外小心了 。最好按照我上面说的那两种方法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会没事的 。
当然 。由于工作经验和经历的限制 。我的建议未必最好 。如果大家有什么更好的应对方法 。不妨说出来一起学习 。
其他观点:
这其实是一个公司出资人和管理人关系处理的问题 。
出资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 。并严格按约定执行 。特别是出资较多的出资人 。更不要打破管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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