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五 )


??每月对冲还贷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受托银行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扣划 。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与管理中心一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也可在贷款期间内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下一还款期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
??第五十二条 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结清该笔贷款 。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 。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利证明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权利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注销手续 。
??第七章 合同及合同变更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制定 。
??第五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风险控制等事项 。担保合同可以并入借款合同 。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 , 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等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五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 , 经借款人、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所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五十九条 只有借款人或经公证的受托人才能申请变更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账户的除外 。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
??第六十条 还款账户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2.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 , 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 , 并由当事各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第六十二条 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的,其评估价值的8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 , 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
??第六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
??3.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 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
??4.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
??5.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 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
??6.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
??7.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8.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 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
??9.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
??10.发生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
??第六十四条 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 , 管理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2.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
??3.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
??4.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6.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
??7.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
??8.对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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