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三 )


??咨询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明确告知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责任、义务和相关禁止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原件,下同):
??1.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
??3.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
??5.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
??6.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
??1.期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房产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
??2.现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证明,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
??3.再交易住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证明,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
??4.拆迁安置房贷款: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 , 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
??5.拍卖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成交确认书、首付款证明、竞拍协议,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
??7.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的贷款受理人员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通过面谈、现场调查、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贷前调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复核岗复核 ,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
??第三十条 贷款复核人员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对购房行为、当事人签名、征信报告等的合规性、资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复核通过的提交终审岗审批,如存在疑问可约谈借款人或上门核实 , 经核实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该贷款申请 。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终审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或有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审批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
??第三十二条 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追偿借款本息产生的一切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
??1.房产抵押担保 。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 。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
??2.保证担保 。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3.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
??4.住房公积金联保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
??5.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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