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六 )


??第六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
??2.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
??3.归还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
??4.归还担保人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
??第六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担保人负责代偿,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
??第六十七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产权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当事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六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强化对逾期贷款的催收 , 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 重要权属证明应由专人进行专案管理 。
??第七十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借款人资信变化和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以及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 。
??第七十一条 对逾期3期以内的贷款由管理中心或受托机构进行催收;逾期3期(含)以上的应启动清偿机制并由管理中心进行催收 。
??第七十二条 贷款档案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查、批准、签约、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贷款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其真实、准确、清晰、完整 。
??第七十三条 贷款发放完成后,管理中心应对借款合同、抵押契约、购房合同协议等进行纸质归档 , 其他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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