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形式 。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
??第十三条 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章 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 , 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 , 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 , 最长不超过30年 。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宜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或账户余额倍数挂钩,具体倍数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发展情况和管理中心资金状况综合确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满足购房需求的,借款人可申请组合贷款 。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至60% , 具体区间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下同)的80% 。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 , 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 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 。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 。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 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 , 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 。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应与有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落实担保 。管理中心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权利后,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本地商品住房的,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转入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开发商银行账户 。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 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中 。
??3.购买拍卖住房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中 。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主动通过柜面、电视、广播、报纸、综合服务平台等媒体向缴存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并受理贷款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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