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四 )


??第三十六条 住房抵押设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
??2.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
??3.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
??4.具备条件的地区宜支持房屋异地抵押设定 。
??5.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
??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8.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保证,担保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担保责任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
??第四十条 由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房产公司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由房产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解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产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采用住房公积金联保的,以联保人名下同等数额住房公积金做担保,联保人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保证期限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为止 。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使用其所担保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变更联保人的,新联保人的担保金额不得小于原联保人的担保金额 。
??第四十二条 联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在申请贷款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作为联保人 。
??4.联保人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
??5.不处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期间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使用国债、银行存单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质物,出质人可以为借款人也可以为第三人 。
??2.出质人和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和冻结、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续 。质物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
??3.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质权设定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
??第四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
???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年的 , 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 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 , 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还款金额高出其当月应还本息时,超出部分按提前还本方式冲减本金 。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 。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归还最后一期贷款的,应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当期利息,并在归还完当期利息后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
??第五十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每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