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文章插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个人贷款 。
??第三条 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托银行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对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进行监督 。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前,应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六条 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如本规范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 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 。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种类:
??1.期房贷款 。
??2.现房贷款 。
??3.再交易住房贷款 。
??4.拆迁安置房贷款 。
??5.拍卖房贷款 。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7.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
??4.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6.有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7.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
??9.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 。
??(二)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
??(三)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
??(四)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
??(五)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
??(七)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
??2.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
??3.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 , 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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