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固定资产怎么申报
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4%增值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和附表1第10栏“4%征收率”栏填报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填写依法减半征收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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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怎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 。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2%的税率征收3%的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申报
没有,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你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缴纳增值税 。还要看你有没有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你最好问一下收税员 。犯了错很麻烦,只是为了保险起见 。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销售如何申报,购进固定资产申报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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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售固定资产如何报税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1 。主表:第5栏“(二)简易征收方式征税的货物销售额”填写9.51.04=9.13 。第21栏“简易征收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9.51.04)4%=0.37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少”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栏和第21栏一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对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方法征收的两种情况,即: (一)纳税人购买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该固定资产出售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按照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如遇上述两种情况,可按简易办法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不能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售旧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对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进行对比解读,力求使一般纳税人在出售旧固定资产时能够准确把握政策 。一、旧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共下发了5个关于废旧固定资产的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其中,随着财税[2009]9号文件的实施,财税[2002]2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2009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企业已经承担了增值税 。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17%的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征税 。因此,对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价的固定资产,一般给予免税政策;2009年后,我国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般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原则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按照17的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1)税务总局2012年1号文(财税[2008]170号)明确的这两种简易方法征税的情况,是对此前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更明确、更全面的补充 。为什么这么说?根据财税[2008]170号:一是纳税人销售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单纯确定是否适用简易方法对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期限征收增值税,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我们认为2009年以后自己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经销售使用的,按照17%的税率征税,是基于2009年以后自己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但其实有很多情况 。虽然是2009年以后购买的,但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就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这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征税,无疑是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原则 。(二)财税[2009]9号文件解析财税[2008]170号文件纠正了单纯以时间为界限考虑不全面的错误,规定: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从
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2009以后购进的如果是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比如,2009年购进应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自用的小汽车,如果2011年企业转让该小汽车时,只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三)关于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当然,财税[2009]9号文件对财税[2008]170号进行了必要的补充纠正,但同样留下争议 。比如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时候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同样,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自然,按照道理来说,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销售时自然也不能按照17%税率征税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并没有包括该项内容,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条款的意思,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固定资产上,就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 。但是这样又会造成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精神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了这两项内容都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税 。其实,上述相关文件的实质反映了税法的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 。即: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17%税率征税;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税 。综上所述,从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或者自制的税法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有免税规定 。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过原值免税,超过原值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无论是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还是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都没有免税的规定,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或者按照17%征税,或者按照4%减半征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都规定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企业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没有2%的税率设置,只有4%的征收率可以设置,因此,企业在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时只能开具4%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普通发票 。四、税额计算和申报表填列(一)税额计算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购进了1台机器设备,没有进行进项抵扣,2009年10月转让该设备,转让价格为104万 。那么税额如何计算,申报表又如何填列呢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不含税销售额=104÷1.04=100(万)税额=100×4%÷2=2(万)(二)申报表填列如上文所述,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
五、销售旧固定资产怎么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交纳增值税 。一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抵扣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则销售时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交纳增值税,可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原购入时没有作进项税额抵扣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则销售时还是按照原规定4%减半交纳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该固定资产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资产原值10万元,计提折旧1万元,现出售价格9.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9累计折旧 1贷:固定资产 10借:银行存款 9.5贷:固定资产清理 9.5借:固定资产清理 0.1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8(9.5/1.04*0.04/2)借:固定资产清理 0.32贷:营业外收入 0.32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怎么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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