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预征 房地产所得税如何预缴,房地产所得税要预交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预交
企业所得税分季(月)预缴,分年汇算清缴 。但是,一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预售收入加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计算的预计利润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预售收入直接计算的预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预缴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得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月度或季度利润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开发周期长,存在——套未完工产品提前销售、提前收房的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预计毛税率按季(或按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顾名思义,应该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也就是没有减去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 。如果该季度有产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产生实际利润额,但只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填报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利润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扣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填报 。根据国字[2008]第635号文的规定,以前年度亏损按季提前申报时,实际利润可以全部冲减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以前年度弥补的亏损后的预计利润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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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预缴公式为(未完成收入*15%利润总额)*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预计的应纳税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未完成收入*15%利润总额)*25%如果预计销售金额为2000万元,则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2000 * 15%) * 25%=75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开发周期长,存在——套未完工产品预售预收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的应纳税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顾名思义,应该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也就是没有减去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 。如果该季度有产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产生实际利润额,但只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填报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利润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预缴所得税
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同,房地产企业对应的毛利率也不同 。分为已售房产和预售房产两部分,对应的计算公式如下:1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销售的房地产缴纳的预缴所得税=(销售收入-成本)* 25%;2.房地产企业就预售房产预缴所得税=(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成本)*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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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企业
所得税预缴规定是怎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 经济适用房 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 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
五、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去年按33%预缴的所得税是不会给你退回的 。2.所得税的税率都是25% 。不过房地产预缴所得税主要考虑预缴的毛利率 。因为预缴税款=毛利X税率 。毛利的规定请参照国税发[2009]31号 。3.你想退回所得税,那要等整个工程结算以后,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计算,是否退回那时候才知道,现在是不知道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预售销售额,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商品房所处的位置和商品房性质(例如,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99号),非经济实用房,根据开发项目所在位置,开发预计利润率分别不得低于20%、15%、10%;经济适用房不得低于3% 。管理费用在预交所得税时,不做扣除,待汇算清缴时再扣除5.至于其中如何使用税率的问题,税务机关会根据你销售数量来分别确定的 。扩展资料:”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 。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 。税的中文称呼,在中国各个朝代、各个中文地区对税的称呼也有差异 。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种指税的种类,差异表现为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总合构成“税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
六、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 。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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