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住院期间吃饭被肉丸噎死,亲属向医院索赔84万!( 二 )
本案中甲医院作为精神类专业医疗机构,必须要对精神病患者尽到合理的护理、治疗以及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 。患者张先生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医院因未尽到护理、监管的义务造成其异物吸入性窒息死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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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违约行为表述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 。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并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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