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住院期间吃饭被肉丸噎死,亲属向医院索赔84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张先生因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至甲医院就诊,门诊以“精神障碍”收入该院精神科封闭式治疗,入院断为:精神分裂症、咽喉炎、龋牙、陈旧性下肢骨折 。长期医嘱单记载患者一级护理、普食,护理记录记载入院后即按医嘱处理,约束双下肢于治疗床观察予精神科常规护理、一级护理、普食 。入院第二天下午发现患者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口唇发绀、肢端冰冷,经抢救无效死亡 。
在甲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记载在对患者抢救过程中发现其气管内卡有一枚直径约5CM肉丸,死亡原因为异物吸入性窒息 。医院监控视频显示中午患者在病床吃饭,吃饭期间患者开始用手抠喉,双脚踢床,然后双手抱头,用手拍床;4分钟后患者胸口上下浮动,手脚时有动静,后慢慢完全静止 。一个半小时后有护士进房对着患者病床喊,看其无动静,便拍拍其手,走出喊其他医生护士对其进行抢救 。患者家属认为甲医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没有尽到监管注意义务,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84万余元 。
医院|患者住院期间吃饭被肉丸噎死,亲属向医院索赔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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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甲医院辩称其患者死亡是意外,根据入院医嘱“普食”,即医院无需对患者备特殊饮食,异物吸入性窒息发生突然,没有办法预防和防范,医院已全力抢救,也不排除精神科药物本身的药物副作用的影响 。患者亲属入院时签署了《委托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委托书》《自杀风险评估表》等文书,并约定如因精神科药物本身的药物副作用导致进食呛咳甚至呼吸窒息死亡等原因而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
法院认为:患者入住甲医院处为封闭治疗(即由甲医院方全权看护,家属无需看护)和一级护理,并将其安排在有24小时监控的重症病房内,目的是对其进行严密观察,以更好地治疗,但根据护理记录和监控视频,在患者吃饭过程中突然发生“用手抠喉、双脚踢床、用手拍床”等的异常现象,甲医院却全然无发现 。事实表明,甲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护理义务,导致患者因异物吸入性窒息而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酌定由甲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6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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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即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医疗机构除了对患者进行诊疗外,还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 。实践中,患者入院时医务人员一般会安排患者签署书面的入院须知等材料,精神类专业医院往往还会签署《委托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委托书》《自杀风险评估表》等文书,告知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住院期间应当配合医院的管理等事项 。并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类似本案“如因精神科药物本身的药物副作用导致进食呛咳甚至呼吸窒息死亡等原因而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院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旨在规避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讲,即使有类似相关的免责条款,医院也往往难以脱责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亦做了相同的规定 。据此,上述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医院免除责任的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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