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银行代销基金太赚钱,里边猫腻知多少?( 四 )


鲍某称,当时王某向他承诺两款基金属于保本保收益产品,年化收益率在7%~9% 。
此后两款基金陆续到期,300万元产品第一年收益22.21万元,第二年收益仅3510元,远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630万元产品三年到期收益13.73万元,同样远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 。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鲍某一纸诉状将大连金州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300万元理财产品按一年期存款利率1.5%计算,赔偿4.15万;630万元产品按三年期存款利率4.75%计算,赔偿损失76.04万,合计80.19万 。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鲍某了解并主动购买基金,银行在推介基金产品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过错 。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鲍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
根据银行提交的新证据:银行有定期向鲍某手机发送短信,证明鲍某清楚其认购的产品是基金,而且定期收到产品净值波动消息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
一是对银行到底有没有作出两款产品年化收益率不低于7%的承诺作出新的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的事实是鲍某提供的银行官网文件和证人证言,但是官网文件只是一份打印件,外观上没有银行网站信息和标志,无法直接证明其来自银行官网 。
二是对银行方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作出新的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整个交易的合同签订,风险告知和达成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网上银行对权益须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上对“不保证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作出了规定 。个人网银用户名和密码只有鲍某持有,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在网银上操作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2020年10月,二审作出判决:一审判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鲍某诉讼请求,该判为终审判决 。
司法判决从来都不仅仅是解决个案法律问题,更是具有社会指导意义的普法价值 。
以上两个案例为何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除了第一案例银行的不当操作导致了投资者巨大损失外,案例一中王女士能够拿出“委托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也是胜诉关键 。
当然,并不是基金代销产品和情况亏钱了,就可以让代销银行承担责任 。对于代销银行来说,只要做到了卖者义务,对投资者进行应尽的信息披露和适格管理,就并不存在明显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银行不当推介基金,哪怕是中国建设银行这样的四大国有银行,也得向投资者赔偿基金亏损的损失 。
基金代销乱象丛生在奇偶派线下走访过程中,也确实发现不少银行基金代销乱象丛生 。
最典型的,就是银行理财经理故意隐瞒部分重要信息 。
不少基金经理在推荐基金的时候,主要着重强调该支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基金经理名下其他产品的收益率情况,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风险情况一笔带过,而且喜欢和银行稳健型理财产品做比较 。同时,对赎买基金会产生手续费等应该解释说明的地方也不强调 。
据银行一位内部人士透露,“银行理财经理在选择推荐哪支基金与基金的佣金有关 。比如,排名靠前的基金受欢迎,但是给到银行的渠道费低;排名靠后的基金比较难卖,但是给银行的渠道费高,理财经理相对而言也会有较高的推荐佣金” 。
为了更多的出售新基金,不少银行理财经理会让客户赎旧换新 。
【基金|银行代销基金太赚钱,里边猫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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