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肥这家知名餐饮企业被罚!
12月8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合肥一家知名餐饮企业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下称小灶王盛大路分公司)因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依法被处以罚款四万五千元 。
2020年10月26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小灶王盛大路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酒水仓库内货架底层发现27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酒的违法行为 。
据介绍,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酒,货值金额为6056元,参照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红酒27瓶;3、罚款四万五千元 。
江淮晨报全媒体发布中心出品
采访人员/张梦怡 实习生/付盼盼
编辑/孟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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